中国家族企业治理要素与企业绩效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于健南(1974-),男,内蒙古乌海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家族企业治理与信息披露规范等,广东 广州 510632;石本仁(1964-),男,湖北荆州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家族企业治理与信息披露规范、企业合并会计、衍生工具会计等,广东 广州 510632;石水平(1977-),男,湖北仙桃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是会计理论、公司治理与并购重组,广东 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以2006年沪、深两市115家上市家族企业为研究样本,设置会计盈利和公司价值两类指标,运用全回归和逐步回归方法,考察了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家族持股比例、两职合一、董事会规模等治理变量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家族持股比例与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系;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绩效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是效果不显著;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与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董事长持股比例与绩效之间显著负相关,总经理持股比例则与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相关关系。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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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56(2008)03-0073-09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外研究公司治理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就是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问题。但仔细阅读这方面的主要文献(Holderness和Sheehan,1988; Shleifer和Vishny,1987; Jesen和Meckling,1976; 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1998;Claessens、Djankov和Lins,1999;Fan和Lang,1998;孙永祥、黄祖辉,1999;朱祥武、宋勇,2001;陈晓、江东,2000;吴淑琨,2001;于东智,2001;苏启林,2003;申尊焕,2004;王志明,2004;周立新,2006)不难发现,目前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总体或者是国有上市公司中,除了苏启林和朱文(2003)、申尊焕(2004)、王志明(2004)、周立新(2006)外,很少能在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找到把家族上市公司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文章,而已有的研究家族企业公司治理与绩效的文章,由于时间关系选取的样本数量有限或者研究的角度不够全面,都与我国当前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民营企业中绝大多数属于家族企业,因此,研究家族企业特别是家族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格外紧迫。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主要探讨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群体中股权结构有什么特点,家族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有什么关系,家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状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持股比例是否会影响公司的绩效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家族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提供帮助。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民营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家族企业研究近年在国内经济研究中成为一大热点。关于家族企业公司治理与绩效的实证研究,周立新(2006)以我国内地上市家族公司为样本,研究大股东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他提出,加强上市家族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构建以“寡头垄断型股权结构”为主导、积极发挥有能力又有监督意愿的大股东治理作用以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提高现阶段我国内地上市家族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所在[1]。申尊焕、郑秋亚(2004)采用描述性分析和聚类分析方法对我国家族上市企业业绩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家族控股的企业所占比例低于世界水平,但业绩好于上市公司的总体水平;家族上市企业内部在企业总资产、主营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每股收益方面有两极分化的趋势;家族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家族持股比例有显著正相关关系[2]。王志明、顾海英(2004)对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等契约治理变量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表明中国家族上市公司总体处于发展初期,契约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3]。理论研究方面,主要是应用詹森和麦克林的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家族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冯启德(2006)认为,家族制企业聘请职业经理人行为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带来了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增加了企业的费用与成本。代理人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设立信息披露机制、改进激励机制、加强内部与外部的约束机制建设等途径解决[4]。余斌(2007)认为,民营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源于两大问题:一是双方的目标追求不一致;二是双方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方法,既不是呼吁职业经理人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也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而是有效的监督和建立在监督基础上的激励与约束机制[5]。王明琳则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困境:“业主权威”阻碍了委托代理机制的设立和运行;业主知识存量有限制约了委托代理机制;“信息分享风险”限制了委托代理机制的广泛实施;配套制度的缺乏增加了委托代理机制的运行成本[6]。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产生的根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的分离,家族持股比例越大,家族对企业的控制越强,参与管理的家族成员越多,内部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越趋于一致,企业的绩效可能会越好。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H1:家族持股比例与上市家族企业绩效之间有正相关关系。

      由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家族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往往来自控股家族内部,因此,家族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能够进一步降低代理成本,减少企业内部的心理契约成本。但是,两职合一会导致企业决策的高度集权化,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一旦家族成员受个人知识和能力的限制无法跟上企业的发展,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决策失误的风险必然增大。权衡利弊,我们提出第二个假设。

      H2:上市家族企业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企业绩效有负面影响。

      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有许多不同的观点。Jensen(1993)认为,随着董事会内人数的增加,坦率和追求真理的好作风会被丢弃。他认为,董事会人数若超过7到8人,董事会则不可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很容易受到CEO的操纵。Yermack(1996)开创实证研究分析董事会规模的先河,他利用福布斯杂志1984年到1991年间公布的美国500家最大公众公司的数据,得出了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绩效越差的结论[7]。Eisenberg(1998)利用芬兰的中小公司的数据,也得出了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绩效越差的结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由于家族持股比例较高,规模过大的董事会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的现象,更易于由家族内部人员操纵[8]。因此,我们提出第三个假设。

      H3:上市家族企业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具有负相关关系。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不仅应该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而且应该独立于控股股东。因此,独立董事至少从表面看来,不仅应该防止经理层侵蚀大股东的利益,而且当有大的控股股东存在时,也应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就是防范隧道效应的出现[9](Fama & Jensen,1983)。白重恩(2005)利用上市公司2000年的截面数据,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对托宾Q的影响显著为正[10]。王跃堂(2006)用中国上市公司2002~2004年的数据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但当董事会中大股东缺乏制衡时,上述促进作用会显著降低[11]。因此,本文提出第四个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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