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期一系列文献表明,家族控股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且控制性家族往往采用金字塔。结构(pyramidal structure)①控制集团中的各个公司(La Porta et al.,1999; 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2000; Faccio and Lang,2002; Barca and Becht,2001; Khanna,2000; Attig,Gadhoum and Lang,2003)。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民营上市公司迅速发展,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情况一样,我国这些民营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也多采用金字塔方式对企业集团内的各个公司进行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5; Fan,Wong and Zhang,2005),许多集团甚至通过金字塔结构形成了备受关注的民营企业系(例如“中科系”、“德隆系”、“格林柯尔系”、“农凯系”等)。金字塔结构可以使控股股东用较少的现金流量权获取较大的控制权,并便利形成企业集团的内部市场。Morck、Wolfenzon和Yeung(2005)甚至大胆地推测,由于金字塔的乘数效应,少数富豪家族可以通过金字塔实现对一国经济的总体控制,并从自身利益出发阻碍该国基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变革。然而,结果不能作为原因,金字塔结构为何存在?这个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已经引起各方关注的问题截至目前仍悬而未决(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本文将结合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所处的金融发展环境,从债务融资约束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已有的文献主要关注金字塔结构所造成的控制权(voting rights)与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s)的分离,以及所形成的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然而,这些研究无法区分金字塔结构与其他控制方式(例如交叉持股)在形成两权分离中的不同作用,也无法区分金字塔结构与其他方式(例如平行结构)在形成内部市场中的不同作用。本文认为,相对于其他方式,金字塔结构更容易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环境下,缓解融资约束。这是因为,与平行结构相比,金字塔结构可以产生杠杆效应,通过子公司的债务融资增加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进而增加企业集团控制财富的规模。金字塔结构的层级越多,这种杠杆效应越大。例如,在民营企业集团中,控制集团往往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贷款再去成立或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这时的企业集团就表现为金字塔结构。进一步,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之间还可以通过担保及重复担保的方式获得贷款③。然而,质押、担保仅仅是企业获取贷款的方式,金字塔结构才是企业集团扩大信贷规模的关键。 本文认为,上述解释对外部融资,特别是债务融资受到较大约束的中国民营企业具有更强的现实性。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营经济已经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部分,但在尚不完善的各种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无论在债务融资还是权益融资方面都受到更多的体制性歧视(孙铮、刘凤委、李增泉,2005;孙铮、李增泉、王景斌,2006;周国良, 2007),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④。因此,民营企业具有更强的动机通过各种方式缓解融资约束。不发达的借贷信息流通机制以及地区与行政双重分割的商业银行借贷体系则为民营企业通过金字塔结构缓解融资约束提供了可能。以我国深沪两市2003~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即IPO)的 88家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本文提供了支持上述解释的经验证据。研究发现,集团的金字塔层级越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所面临的债务融资约束越大,越可能构造更多的金字塔层级。 本文对已有文献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本文关于金字塔结构的成因给出了一个更具普适性的解释,对已有文献无法解释的现象提供了合理解释。其次,本文为外部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近年来,以La Porta等(1997;1999)为代表的一批文献将制度环境引入了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适应外部制度环境的内生性反应,并提供了跨国比较的经验证据。本文针对同一大环境下不同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比较分析,可在更大程度上控制国家之间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是对已有的跨国比较文献的有益补充。 本文也具有较强的政策意义。本文的研究表明,通过设立金字塔结构,企业集团可以运用较少的自有资金获取较多的银行贷款,从而提高了整个企业集团的信贷风险。该结论意味着对集团客户整体借贷风险控制的必要性⑤。另外,本文的研究还表明,金字塔的形成有着深层的制度诱因,只有进一步健全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各种市场机制,才是推动我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本文的其他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评述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第三部分是理论分析、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的提出;第四部分对样本和数据特征进行描述;实证检验的结果及相关分析在第五部分给出;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二、文献评述 已有的研究认为在较弱的投资者保护环境下,控股股东通过设立金字塔可以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进而通过“掏空(tunneling)”或“防御(entrenchment)”来获取更多的控制权私利(Be bchuk,Kraakman and Triantis,200; Morck,Wolfen zon and Yeung,2005)。但这一解释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是,为何采用金字塔的形式而不是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例如交叉持股)?已有经验证据表明世界上的金字塔结构比交叉持股更普遍(La Porta et al.,1999);另外一个问题是,既然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会产生严重的代理问题⑥,金字塔的形式为何还会普遍存在?因为,在代理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小股东会给予很高的折价,从而使控股股东承担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1976);更重要的是,近年来一些学者发现,很多情况下通过金字塔实现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并不严重(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