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权特征与公司绩效实证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永斌,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郑金芳,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310018)

原文出处:
会计研究

内容提要:

在股权集中体系中,控制权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本文以最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为基础,整理和计算了我国家族控制权及其现金流权;并从家族控制权的持有比例、取得途径、实现方式、内部结构,以及现金流权比例、管理参与度、所在地域差异等方面分析了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权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取得了不少新的发现。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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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Faccio和Lang(2002),Claessens,Djankov和Lang(2000)的研究表明,西欧和东亚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公司被一个股东独家控制,并且大多是家族持有的。在股权集中体系中,控制权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但国内外同类研究多集中在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上。如Morck,Shle ifer和Vishny(1988)采用分段线性的回归方法,考察了《财富》500强公司中的371家公司,回归结果呈“协同——掘壕——协同”的三次方形式关系,即当内部股东持股比率在5%以下区间内,Tobin's Q单调递增;当内部股东持股比率在5%~25%区间内,Tobin's Q呈下降趋势;当内部股东持股比率大于25%时,托宾Q再次恢复递增的趋势。A.De Miguel等人(2004)专门研究了西班牙公司外部人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发现当持股比例少于87%时,监督效应占主导地位,公司绩效随着持股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当持股比例大于87%,利益侵害效应占据了主要地位,公司绩效随着持股比例的上升而下降。Chris tina(2005)则是少数从控制权角度考察家族控制权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学者之一,其结论也与欧美大部分学者不同。他的研究表明香港家族上市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绩效存在“掘壕—协同—掘壕”的立方形式的关系,拐点分别在16.86%和63.17%,即家族控制权在16.86%和63.17%区间内存在利益协同效应,其他区间则存在掘壕效应。中国转型经济加新兴市场的制度环境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所有权结构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如股权类型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流通股等大类,而法人股最终控制人大部分为个人或家族。由于不同学者在研究的对象、采用的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常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实证结果。

      一般说来,股权结构是研究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因素。但在欧洲大陆和东亚的家族上市公司中,由于广泛采用金字塔式控股等股权结构,导致了公司股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控制权成为研究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既有欧洲大陆和东亚家族上市公司共有的特征,同时,在控制权的结构、类型、取得途径、实现方式等方面又具有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特征。随着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扩大,研究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权特征对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二、家族控制权特征分析与研究假设

      本文将从家族控制权的持有比例、取得途径、实现方式、内部结构,以及现金流权比例、管理参与度、所在地域差异等特征分析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权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一)控制权持有比例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研究控制权持有比例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实证研究考察什么样的控制权区间利益协同效应更可能发生,什么样的控制权区间则是利益侵害效应或掘壕效应更可能发生。利益协同效应(alignment effect)是指随着内部人持股比例的增加,持股人来自公司的利益将会向趋同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内部人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之间的正向关系;利益侵害效应(expropriation effect)则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控股股东可能以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而掘壕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指的是当内部人员拥有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时,他们可能沉溺于非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中,这些行为包括对公司资源的直接掠夺、偷懒、个人王国的建立、按个人喜好进行投资等。即使股东对其不当行为有所察觉,或者认为他们的能力无法胜任现有的管理职位,也无法对其进行及时的撤换,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公司价值的下降。在英美的研究文献中,掘壕效应往往存在于控制权比例区间分布的中间段。

      英美公司的内部人员多表现为管理层,而欧洲大陆、东亚公司的内部人常表现为自然人或家族。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和制度环境,使得内部人持股比例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也不同。Christina (2005)认为,英美公司管理层成员间并一定具有血缘或亲缘关系,他们的关系组合更多的基于契约,而控制性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建立在血缘或亲缘关系之上的。Christina的研究结论是家族控制权在中间比例区间呈协同效应。在中国内地,家族上市公司的行为方式和处于同样文化背景的香港公司的控制性家族应该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他们都是公司的创立者,大部分创立者目前仍然活跃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岗位上。因此我们也大胆的猜测中国家族控制权持有比例特征在区间分布的中部将呈现出协同效应。

      假设1:家族控制权持有比例的区间分布特征与公司绩效存在立方形式的非线性关系,协同效应存在于控制权比例区间的中间段。

      (二)控制权取得途径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制权取得途径主要包括:直接上市(IPO)、股权受让、管理层收购(MBO)三种方式。上市公司控制权取得途径的不同,决定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态度”的不同,尤其在民营企业这一现象较为明显。如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有不少通过买壳方式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不关心上市公司的未来声誉和发展前景,他们把上市公司当成了他们的“提款机”,甚至把上市公司掏空。而对于通过IPO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民营上市公司,由于公司由创立者亲手缔造,这些缔造者大部分还在有效地经营和管理着上市公司的各项事务,他们对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感情。虽然控制者也可能利用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给旗下的关联企业,但程度远没有买壳上市公司严重。因为,从长期看,这样做不但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也影响整个家族产业的声誉。总的来讲,笔者认为通过IPO方式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其绩效要优于通过买壳方式取得控制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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