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结构”、家族控制与企业价值

——基于沪深股市的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
陈晓红,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尹哲,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南开管理评论

内容提要:

家族控制企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金字塔型控制模式又是家族控制企业普遍采用的形式。本文对金字塔型家族控制模式进行了理论研究,并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家族企业为样本,采用2003-2005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家族控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侵害其他股东的动机和具体行为;成“系”企业加大了家族控制股东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概率和程度;家族控制企业一致行动人累计股权比例与企业价值呈现一定的U型关系;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亦没有起到制度上防止掏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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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大量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并且在各国(地区)经济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克林·盖尔西克[1] 等的研究,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占全世界企业的65%-80%。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内学者对家族控制企业大多持否定态度,认为家族控制是一种落后的组织方式,存在“一股独大”、任人唯亲、人治管理等弊端;家族企业相对其它企业而言,其经营的透明度是非常低的。随着家族控制企业上市现象的日渐增多,与之相关的利益分配、治理结构及其代理问题也逐渐暴露,给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带来不确定因素。一些控制性家族通过构建复杂的“金字塔形”结构,采取各种隐秘的“隧道行为”侵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加之近几年,家族控制上市公司如唐氏兄弟掌控的“德隆系”、顾雏军旗下的“格林柯尔系”以及鄢彩宏控制下的“鸿仪系”“轰然倒塌”,致使家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度骤然降低。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家族成员的非正式契约能降低信息不对称,促使代理成本的降低,提高决策和运营效率。尤其是家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组织方式以后,正日益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家族控制企业不失为一种富有成效的组织与管理方式,人们对家族企业的态度也充满着矛盾。纵观国内外的学者研究,对于家族控制企业究竟在资本市场上体现的是掏空还是支撑行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本文试图在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以探讨现阶段在我国资本市场家族企业终极控制人建构的金字塔型结构是否单纯为了实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控制性家族企业是否总是倾向于通过“隧道行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一、文献综述

      La Porta[2] 等人对27个发达经济体和国家的大型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进行分析后认为,家族企业的组织结构模式在全球广泛存在,相对于公众持有公司、国家控制公司以及公众持有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具有更加复杂的公司治理特征,并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环境对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股利政策和公司价值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控制的家族企业会造成对小股东利益侵占行为。Neubauer等人[3] 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也证明了这样的观点。Claessends和Lemmon的研究发现,随着控制性家族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越来越高,控制性家族就可以用较少的现金流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其对少数股东的价值剥削程度也越高,因此带来的代理冲突也越来越严重,进而家族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就随之不断降低。

      Claessends等人以东南亚等国的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具有金字塔结构的企业(尤其是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严重的企业)具有较低的托宾Q值。Holderness和Sheehan[4] 发现美国大型家族企业的市场价值低于非家族企业,但Anderson和Reeb的研究结论则与此正好相反。Joson、La Porta和Shleifer[5] 将大股东通过种种手段非法掠夺上市、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定义为掏空(Tunneling)。Friedman、Joson和Mitton[7] 认为,控制型股东并不总是掏空上市公司,他们也有“支持”(Propering)上市公司的行为(尤其是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时候),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和“支持”行为是对称的。Backman[8] 认为,东南亚家族企业集团普遍选择金字塔式架构:一家控股公司位于金字塔的顶端;第二层是拥有重要资产的公司;第三层包括了集团的上市公司;金字塔的最低层是现金收入及利润高的上市公司。集团向公众发售这些公司的股票,并通过多种内幕交易,把底层公司的收益传到金字塔上层的母公司。另一方面,集团又把一些利润较少、品种较差的资产利用高价从上层转移到下层。

      国内学者翁淑育[12] 采用La Porta等人的方法对我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家族控制形态进行了分析判断,并推论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越大,企业价值的价值越低。林玉霞[13] 也沿着上述思路对台湾地区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比例进行了判断。苏启林[15] 通过对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82家家族类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控制性家族导致的代理问题刚刚开始出现,家族类上市公司存在所有权层面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所形成的代理关系,侵害着中小股东的利益。胡天存、杨鸥[16] 通过研究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031家公司样本得出结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通常都是第一大股东,无论其第一大股东是何种性质,企业的最终控制权被牢牢地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上。

      夏新平[16]、李增泉[19]、陈晓和王琨[18] 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是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而在股权集中和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关联交易更有可能发生。刘峰[3] 等通过案例研究揭示了大股东运用控制权维持上市公司业绩不是最终目的,大股东的控制更多地导致侵害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利益输送现象。陈晓红[20] 以中小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在我国中小上市公司中,家族控制并未造成企业成长性的下降,但家族企业股权比例过大致使中小上市公司呈现低成长性。李增泉[13] 实证考察了控股股东的支持和掏空行为对上市公司长期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当公司具有配股或避亏动机时进行的并购活动能够在短期内显著实现支持效应,而无保配资格之忧时进行的并购活动目的在于掏空资产,会损害公司价值。王明琳、周生春[17] 以2004年21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得出结论认为,控制性家族和分散性家族的社会股东之间存在代理冲突,控制性家族通过隧道行为侵占外部股东利益的情况已经比较严重,这类代理冲突随着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程度的扩大而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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