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是理论界与实践界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目前对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只有南开大学公司治理评价系统(CCGI[NK])、中国台湾辅仁大学公司治理与评价系统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有所涉及。其中,将监事会治理作为一个独立的子系统来评价,从其2003和2005连续两次所公布的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来看,优化前的评价系统相较优化后的评价系统在指标设计上虽然更具有科学性,但是实践中有些数据是难以获得的,因此,对于大样本的评价如果不进行问卷调研,其可行性较差。优化后的监事会治理评价,虽然具有数据可获得上的优势,但由于在评价中增加了诸如监事会胜任能力等评价指标,使得评价过程中增加了主观判断的维度。与此不同,另外两个评价系统并没有把监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子系统来予以评价,在评价时是与董事会评价结合在一起的。相较南开大学公司治理评价系统而言较为缺乏系统性。 另外,在上述评价系统中,无论是对国有还是对民营上市公司,均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而没有考虑二者在监事会运行上的特殊性,由此得到的评价结果将不利于深入解析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基于此,本文拟在已有评价系统之上,来设计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的指标体系。据此对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进行评价,以期对理论研究有所助益,对监事会制度建设提供政策参考。 一、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选择 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充分体现出监事会制度自身特点与功能,评价指标的科学性是前提,数据的获得是有效实施的保证,只有将两个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够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系统。同时,对于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在把握其一般性的同时,还要考察其自身的特殊性。为此,根据民营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结构、行为特质,结合中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综合考虑《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民营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指标。 1.职工监事比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既有股东监事,又有职工监事,一些上市公司中还引入了独立监事。股东监事常会导致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弱化,而独立监事虽有利于作出独立于监事会其他成员的判断,但受在公司内工作时间及获得信息途径等因素的限制,获得的企业内部信息不充分,还不具备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相反,职工监事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具有充分的信息优势。同时,职工监事对企业监督决策的充分参与不但能够增强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也能够带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此,职工监事比例的增加,将会有利于监事会治理。 2.监事会成员在最大股东单位的任职情况。从持股比例看,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由于其具有控制公司形式要件的优势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驱动力,为追求自身利益,常常会基于自身的控制地位,通过操纵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自己的“亲信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作为其在企业中利益的代表,使公司控制权更多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为此,上市公司若想从根本上提高监事会治理绩效,必须要以优化股权结构为突破口,形成前几位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垄断竞争型的股权结构,以强化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基于此,本文选用在最大股东单位任职的监事人数占监事成员总数的比例来反映最大股东对监事会的控制情况。 3.监事平均持股数。监事的经理人性质决定了其在监督过程中,并非总是忠诚地为委托人服务,他们有可能被低效率的代理人收买,与代理人合谋攫取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考虑到对监事的激励相容。从传统的激励方式来看,主要是基本工资加年度奖金,其评定标准通常是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此种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就效果而言,可能会使当事者仅关心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助长其短期行为,而股票期权却可以弥补年薪制的不足(Chance、Kumar&Todd,2000; Core&Goay,1999)。为此,让监事持有适度的公司股份将有利于让监事认识到“有效监督”不仅符合公司的利益也符合自己的利益,进而增强监事的受托责任。基于以上分析,运用“监事平均持股数”来反映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 4.监事会会议次数。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是监事会行权必不可少的过程。监事会会议是监事履行义务以及监督信息充分交流的场所,经常性的监事会会议将有利于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之间监督信息的交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因此,监事会会议质量对监事会运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本文基于监事会运行的过程及形式,采用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来衡量监事会会议有效性。 二、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的生成过程 对于监事会治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为了尽可能降低主观判断,首先通过判断各指标与绩效指标之间的关系,在统计出各个指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基础上,确定出各个指标的组间距,据此按照10分制来确定指标的得分。最后,将各个指标的数值加总即是监事会治理的总得分。 首先,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与业绩之间的关系。从各国内部监督制度安排的实践来看,监督绩效包括直接的监督绩效和间接的监督绩效。直接的监督绩效诸如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等职责。而间接的监督绩效主要强调监督过程中所引致的外部性,从实践来看,监督最可能带来的外部性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基于此,将财务监督水平、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五个变量作为衡量监督绩效的标准,并且,监事会治理水平对监督绩效可能的影响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