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主集中制的几个误识之辨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光宇,中央党校教授。

原文出处:
北京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前沿话题

      THEORY WEEKLY 2008

      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含义,对于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的形成和这一制度的贯彻与实行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民主集中制始终未能真正形成为制度,与思想和理论上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集中的误解与误导有很大的关系。

      是“集中正确的意见”还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

      对集中的理解,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集中到底“集中”什么?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还是集中正确意见,按“正确意见”决策?这是有重大区别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意见。”一般来说,这似乎没有错,然而,要是把它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却是大有问题的。所谓集中正确的意见,说的是领导班子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要选择正确的意见。它所强调的是决策结果的正确与否。而所谓集中多数人的意见,说的是领导班子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它所强调的是决策程序中的决策原则和方法。一般而言,多数人的经验智慧总是要比少数人或个人的经验智慧更多一些,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决策正确性概率总是要比按照少数人或个人的经验智慧做出的决策更高一些。因此,一般而言,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就必须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决策,能够确保党的领导不犯或少犯错误,能够较好地反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从而能够得到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执行。这也正是民主集中制之所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根本原因。

      但是,事情是复杂的,多数人的意见并非百分之百等于正确意见,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遇到这种情况时,集中正确意见与集中多数人意见就会发生冲突。怎么办?不能搞二元论,实行两个原则,仍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少数人的意见主观上认为对,在未经实践检验之前是不能最终判定其正确与否的。第二,如果强行以少数人的意见决策,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就会在多数人中造成抵触,影响决策的落实。既然当时不能立即确定是多数人的意见正确,还是少数人的意见甚至个别人的意见正确,那就不能、也不应当把集中正确的意见作为决策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从反面来看,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例如,当领导班子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时,经常出现对同一个问题有多种意见的情况。这是由于参加会议的人员各自的阅历、经验和认识问题的能力、水平以及观察问题角度的不同造成的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而是采取“集中正确的意见”的办法进行决策,那会议便很难做出最后决策。因为持各种意见的人,无论其多数还是少数甚至是个别人,都认为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否则他就不会坚持自己的意见。如若坚持要做出决策,就只有将问题的决策权交予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如果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总是这样交由一把手拍板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的意识就会越来越淡漠,一把手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也会相应的越来越淡漠。长此以往,便会导致一把手最终垄断了决策权,班子其他成员也就只剩下参与议事的权力。这时,无论大事小事都由一把手拍板决策的违规行为也就成了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所谓集体决策就会名存而实亡,出现“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是宣传真理,普通委员没有真理”的现象。由此可见,实行所谓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决策的结果,只能是把问题的最终决策权交给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这在无形中把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变成了领导者的个人决策,把不合法的决策变成了合法的决策。这显然不是民主集中制的本来意义。

      在决策时确实出现了多数人错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正确时,是否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那么,如果在决策时确实出现了多数人错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正确的情况(决策时无法明断,只能在事后根据实践的结果来评判),怎么办?仍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要相信民主有纠错的功能。当按错误的决策行动后,大多数人会及时发现问题,改变态度,放弃错误,选择正确。尽管现实中有少数时候少数人代表正确的情况,绝不可以此为由不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而导致家长式人物和家长制作风的滋生。早在1948年,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一文中就曾严肃指出:“近年有些(当然不是一切)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的习气甚为浓厚。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1956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就此问题提出批评。他说:“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缺点。有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有个人包办的行为。这些负责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会议,或者往往也召集党组织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的。他们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氛围,实际上形成强迫通过。这种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办法,必须坚决反对。”只有真正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才能减少、避免家长式的人物出现,才能减少、避免决策失误,也才能广泛代表民众的利益和愿望,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民众的积极性,使各项发展又好又快。

      民主仅仅是指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主张的充分表达吗?

      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误解和误导之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我认为,这种阐释有一定的合理性,字面意义也是积极的。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由于这种阐释过于狭窄,在实践中对其理解和执行又是片面的,过去曾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工作造成过极大危害,现在仍在严重影响和危害着党和国家的领导工作。

      首先说它不够全面的问题。众所周知,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们党的组织原则,而且也是我们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民主和国家行政机关的高度集权充分贯彻和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权力机关的高度民主,确保了它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公平与正义;行政机关的高度集权确保了法律、政策贯彻执行中的责任和效率。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毛泽东把这种体制称作民主集中制政治体制。而前述的阐释显然没有涵盖和揭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在国家政权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意义,所以说它是不全面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