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党内罢免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饶浩洲,湖北鄂州大学副校长、副研究员。(鄂州 436000)

原文出处: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在党内建立罢免制度,是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党的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结合党内监督实际,认真分析目前党内实施罢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党内建立罢免制度的一些对策。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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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733(2008)01-0061-03

      在党内建立罢免制度,是我们党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监督,惩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党内建立罢免制度,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需要进行探索和研究。本文结合党内监督实际,就党内建立罢免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

      一、建立党内罢免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监督制度上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要在党内建立十项监督制度,其中包括罢免或撤换制度。随着对《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识和落实的深化,实施党内罢免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与《党章》及相关的党内规章不一致。

      1、《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按照这一条规定,普通党员就无权罢免基层党组织委员和上一级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与《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不吻合。

      2、《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这一条与《党章》有矛盾。按照这条规定,同级纪委不能提出罢免或撤换同级党委委员和常委的要求,这就给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利打了折扣。

      3、《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于普通党员如何行使罢免权利,没有提出要求,对如何罢免或撤换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工作部门负责人也没有作出规定。《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其他党内法规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于党内罢免或撤换的规定无疑存在片面性。

      (二)与罢免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改革尚未到位。

      如选举制度及罢免的程序制度等,还没有建立或健全。“罢免制度”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的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在实践中,我们确有不少党员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行使过有关要求罢免或撤换的权利,如通过信访的途径,用检举控告的方式对违法乱纪或不称职的党员干部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等,相关党组织对党员所提出的罢免或撤换要求,予以受理和查处的案例也不少。但是,作为一项比较规范的有程序保障的要求罢免或撤换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起来。

      (三)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

      如前所述,罢免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领导干部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选任的,那么要罢免他的职务,必须通过同样的程序来决定。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在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党的领导干部,就很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罢免。目前对党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在党代会换届时,各级地方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由选举产生,而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则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这就给在党代会闭会后,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行使罢免或撤换权利,带来诸多不便。

      (四)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现有制度环境制约了党员提出的罢免或撤换要求。例如,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党内罢免的要求没有什么动力,缺乏激励,缺乏必要的监督成本投入等等。这些基本的保障机制都亟需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党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要得到绝对保护,防止打击报复至关重要。而目前这些方面恰恰存在着制度和认知行为的极大欠缺。

      (五)认识上的误区

      在党内建立罢免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对此有些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认识。一是有人认为在党内实施罢免制度,条件还不具备,罢免会产生麻烦,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二是有人认为,现在监督的大环境不够好,问题太多,罢免解决不了大的问题;三是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对实行罢免制度存在抵触情绪,更有甚者,自己违法违纪,害怕监督,千方百计打击迫害举报人、检举人或提出罢免要求的党员和干部等等。认识上的误区,必然成为行动上的障碍。

      二、建立党内罢免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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