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08)01-0069-04 目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一些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反映村干部不廉洁方面的信访件占了信访总量的大部分,其中主要是反映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土地方面违法违纪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整理的力度,土地的附加值大大增加,村干部能够支配的公共资源越来越多,以权谋私的收益也越来越大。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现有村干部管理体制导致监督缺位。目前村干部中违法违纪问题较多,与村干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乡镇与村的关系比较微妙和复杂,也由于一些乡镇干部与一些村干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尤其是一些“先富能人”村干部在当地有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不少乡镇对这些村干部不愿管,有的也不敢管。目前对村干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大多以县(市)为主。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县(市)的管理体制也没有理顺,县(市)对农村基层的情况大都不能及时掌握,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多数是在村民举报后才得以发现。乡镇能管但不愿管或不敢管,县(市)要管又不熟悉情况,导致监督缺位。村干部管理方面的问题,还表现在不少乡镇和村纪检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乡镇纪检干部兼职、分工过多,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农村基层纪检干部大多没有经过纪检监察专业培训,业务能力较弱,有的长期生活在当地,受乡情、亲情、友情的影响,碍于情面,不敢碰硬,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责。 2.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教育内容“大而空”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少村干部缺乏党风廉政方面的教育。有些县(市)或乡镇即使开展村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也大多存在方法陈旧、内容“大而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教育,而是照本宣科,简单应付。同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不明确,往往照抄照搬上面的文件,没有根据不同地方和不同村干部的实际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而且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村干部的党风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必然淡化。 3.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脱节。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结合,但现有的研究和实践大多给人的感觉似乎村党组织很难与村民自治相结合,除非实行村“两委会一体化”或实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这样做,不仅使村党组织实际上取代了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形同虚设,村庄治理退回到过去党组织一元化领导的模式,并不符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要求,而且造成了村主要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更加严重。这种村级组织架构,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村主要干部职务犯罪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规模时,其弊端就会愈益凸显。概言之,更容易发生村主要干部职务犯罪的问题。而我们在面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时,却很少从村级组织架构上去寻找产生问题的根源。 同时,也正是由于没有解决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的问题,因此在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时,往往着眼于教育或处理,没有注意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关制度相结合,容易导致简单化的弊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对村干部监督和制约的制度缺失。部分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是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加强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加强村庄的民主政治建设,是对村干部实施监督和制约、促进村庄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途径。然而,目前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和村庄的民主政治建设,都存在着制度缺失的问题。 在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方面,如何发挥广大党员的作用,强化村党组织内部的监督,目前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较为薄弱,而这又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目前,在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研究方面,主要还是围绕着村委会选举对村党组织建设提出挑战后,如何建立和完善“两推一选”、“两票制”等党内民主选举制度,而在村级组织选举后如何通过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调动村庄普通党员参与村务管理和党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如何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规定办事,如何把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与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些方面尚缺乏有力度的研究,因此难以指导实践。 在村庄的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许多地方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村级组织缺乏分权制衡机制,都是村干部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因素。例如村务公开,虽然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县(市)都把村务公开纳入到对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但由于分值较低,又是一项软指标,年终考核检查时大多流于形式,导致许多乡镇领导对村务公开疏于管理和监督。又如,村民代表会议是实施村务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如果这种监督乏力,自然会影响到普通村民的监督。虽然不少地方的有关文件都明确规定要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但目前村民代表会议无论在制度规定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村组法》虽然增加了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但其性质和职权规定较为模糊,没有类似《村组法》的形式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程序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1],而且没有明确谁负责日常性的工作。同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缺乏能够保障的载体。以至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很大,相当一部分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的情况。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存在着权责错位的问题。村委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享有村务管理权,《村组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就使村委会成了集村务管理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的组织机构,说明这一制度设计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三是不少地方村民代表是由村干部指派的,即所谓的“指派”与“派选”。即使村干部不指派,也必须经过他们审定。因此,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职能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