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08)01-0065-06 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人们对它的研究和阐述不算少了。但是,在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许多方面包括在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上,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各种各样的歧见,甚至存在某些似是而非或以讹传讹的现象,包括“以是为非”和“以非为是”的现象。 一、民主集中制概念究竟源于何时 “民主集中制”概念究竟源于何时,最早出自何人之手?长期以来几乎众口一词,大家都认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奠立的;而“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则是列宁或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首创的。笔者以前也是这样认为的。现在看来,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就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来看,远早于列宁提出这一概念的37年前,即1868年10月,马克思和恩格斯批评施威伊泽(J·B·von Schweitzer)在德国工人总会中推行“严格”的组织时,施威伊泽曾用“民主集中制”一词为自己辩护。[1]P134 近一点说,1905年1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什维克派在他们单独召开的代表大会上,就不仅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而且以决议的形式,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其组织原则给予了相当系统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决议写道:“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决议对这一原则作了这样的规定:代表和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任期;他们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可以撤换。决议还规定: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所有决定对于下级有约束力;党的地方组织的自主权不应超越中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2]P83 相隔一个月之后,列宁主持召开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代表会议。会议决议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更换,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和严格的报告工作制度。”[3]P119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强调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4]P214正是因为作为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分裂出去的反对派的孟什维克派,先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派以代表大会的形式,郑重地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它的组织原则,才有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派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容争论”和“一致公认”之说。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容争论”和“一致公认”并非泛泛而论,而是特指当时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个对立派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取得了“一致”和共识,在组织原则上已无“争论”了。否则,如果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和布尔什维克“首创”或“第一次提出”,就宣称“不容争论”、“一致公认”,那就不免有武断之偏颇,令人不可思议。正是因为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孟什维克派承认在先,布尔什维克派加以“确认”,才使得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具备了共同的组织基础,而得以召开统一的代表大会,实现两派的统一。基于此,根据列宁的提议,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于1906年召开。大会明确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该党的党章。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3]P1651920年,列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以后,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共产国际及其所属“支部”(世界各国无产阶级政党)普遍奉行的组织原则。 二、究竟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究竟什么是民主集中制?这是一个最简单、最基础的问题,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着许多误解和曲解,影响着对民主集中制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最为突出的是,把它理解和解释为“民主(制)”与“集中(制)”相加,或者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对立统一,等等。这种看法和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根本不对。 从词义上来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而根本不是什么“民主(制)”和“集中(制)”。这在外语中是没有任何歧义的。“民主集中制”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外来词,具体说,是从俄文翻译而来的。在俄语中,“民主集中制”是这样一个复合词:“демак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лзм”。前者“демакатический”是一个形容词,意思是“民主的”,后者“централзм”是一个名词,意思是“集中 (制)”或“集权制”、“中央集权制”、“集权主义”等。这两个词构成一个复合词“демак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лзм”被汉译为“民主的集中制”,是最忠实于原文的,准确无误的。有时在特定场合把它译为“民主的中央集权制”、“民主的集权制”,也未尝不可。我们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就曾使用过这样的译法。所有这些译法都是符合俄文原意的。这在俄语以及其他外语(如英语democratic centralism民主的集中制)中是没有歧义的。它绝对不会被误解为“民主(制)+集中(制)”。 在汉语中,为了符合文字简约的特点,把它简化为“民主集中制”,省略掉“的”字也是可以的。但无论如何不应当因此而误以为是省略了“和”字,而把民主集中制理解和解释成“民主(制)”和“集中(制)”相加、有机结合或对立统一之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党的“七大”党章中有三处都是用的“民主的集中制”。总纲写道:“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写道:“党的组织机构,是按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紧接着又写道:“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再从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结构分析”来看,“民主(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与“集中制”相融合的、统一不可分的整体。在现实中,“民主的集中制”绝对不可能分成“民主的”和“集中制”这样两部分而单独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在思维中理性地分析和把握其“内在逻辑结构”。问题只在于如何去分析把握。通常有一种做法,就是望文生义地或想当然地寻找或设置两个似乎可以单独、对等、并列存在的东西,然后又煞有介事地不厌其烦地宣布它们是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的或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从而贴上哲学辩证法的标签,似乎就对问题的分析有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这是一种有害无益的思维方法。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的解释上,往往把它解释成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实体构成的,然后再说它们是对立统一的或辩证统一的。这就有想当然地贴辩证法标签之嫌。其实,如果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用哲学范畴来分析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结构”,所得出来的结论与其语词本义是完全一致的。哲学揭示了人类把握宇宙万物所使用的范畴有三大类:一是“实体”范畴,二是“属性”范畴,三是“关系”范畴。以此来观察和分析民主的集中制的“内在结构”,就不难看出,它并不是由两个“实体”(民主制和集中制)构成的,而是由“民主的”这一属性与“集中(制)”这一实体构成的。就是说,“民主的”与“集中(制)”的关系既不是两个实体的关系,也不是一个实体的两个“侧面”的关系(实体的侧面仍然是实体),而是“属性”与“实体”的关系。“民主的”这种属性是内在地规定“集中(制)”这一实体的性质的。具有了“民主的”这种属性、性质或规定性,“集中(制)”就成为“民主的集中制”;不具有或失去了“民主的”这种属性、性质或规定性,“集中(制)”就不是或不再是“民主的集中制”,而成为“非民主的或专制的、官僚的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