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十六大以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今后更大力度地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为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对推动基层和地方党组织进行党内民主试点与改革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结合十六大以来发展党内民主的试点和实践案例,分析党内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助于理解和阐释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党内民主的论述,进一步明确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 1、推进党务公开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组织主动增强工作中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台办、中组部、中联部等部门领导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主动与媒体见面,为推动党务公开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基层和地方,党务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党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例如,2003年,四川成都市新都区在全国较早地实行开放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邀请党代表和普通党员旁听常委会和全委会会议。2004年,江苏省丹阳市各个乡镇与部委办局的51个党委和21个党组中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共有6大项30多个子项。最让干部群众感到震动的是,首次将基层所有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测评结果和廉洁自律情况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向社会“曝光”,同时向社会公开决定干部升迁去留的具体情况。丹阳市委书记杨根林说,“全部摊在阳光下,群众的猜疑少了,干部乱来的事也少了,大家心气顺了,基层的矛盾自然也就大大减少了。”2005年,陕西咸阳市为了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和公众监督渠道,甚至把九个市委常委的手机号码向社会公开,后来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党务公开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中央的肯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次党务公开正式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务公开在党的各级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展开。 2、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关于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是否推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早在1988年,县级党代会常任制就开始在十余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但长期坚持下来的并不多。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此后,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在十几个省份几十个市、县进行。 这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十七大的说法与十六大的说法究竟有没有什么变化呢?这又是否反映了中央对于十六大以来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评价呢? 笔者曾经赴四川、江苏、湖北等地对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一方面,县级党代会常任制确实具有弥补党代会非常任制条件下的制度不足,为保障党员权利和发展党内民主提供有效载体和制度平台;但是另一方面,党代会常任制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制度困境。从实际效果来看,有些地方的试点由于制度完善、措施过硬,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有一些地方的试点流于形式、难以为继,试点效果并不理想。党的十七大报告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深入分析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我认为这是实事求是、注重实际的做法。 3、完善党的决策体制 解决传统决策体制的突出问题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2001年,吉林白城市实行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2003年,四川制定出台《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使得党的地方全委会表决地方党政正职人选的制度在四川得以推行。2004年中央通过《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使得原来由常委会决定下级党政正职转变为由全委会投票表决下级党政正职,有利于发挥全委会在重要干部任免上的决策作用。2004年11月,江苏省委全委会将表决无锡市委书记人选的投票过程向媒体开放,引起人们对这一制度变化的极大关注。 党的十七大报告总结并肯定了这些做法和经验,明确要求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并且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进一步明确了实行票决制的范围,即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而所谓重大问题至少包括此前中央纪委提出的“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4、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列为全会的第一项议程,此后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上中央政治局都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标志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初步建立。有专家认为,党的十六大提出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从议程安排到制度安排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报告工作制度将向地方各级党委延伸扩展。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至少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表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各级党委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提供榜样,反映了党内民主不仅存在从下而上的力量,也存在自上而下的推动和示范。二是预示着将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党的中央委员会要向选举它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理应向选举它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是民主政治的权力授受原则在党内民主中的体现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