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解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平之,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上海 200020);李成林,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大连干部学刊》副主编。(大连 116013)

原文出处: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的理论基础。这一学说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使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的回归社会,也就是使监督国家机构(官员)不脱离群众和向社会机构的转化;同时还指明了,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正确的执政—领导方式,这种方式是,鉴于无产阶级国家是国家与社会(自治)结合并向社会(自治)过渡的政治组织形式,因而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综合地、灵活地运用国家(民主)的管理方式、社会(自治)的管理方式和推进国家向社会过渡的管理方式。


期刊代号:D1
分类名称:社会主义论丛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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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充分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也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本文主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的角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途径作一阐述。

  一、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看公共权力回归社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至少以下几个观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直接的理论基础:1、实现社会和谐是任何统治阶级的追求,剥削阶级控制政权的国家也力图社会和谐,这是因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段,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①,这种“秩序”也就是任何统治阶级都梦寐以求的社会和谐。2、国家的存在,又是社会不可能根本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国家具有双重本质,一是“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②,一是国家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③。国家的这种双重本质也就决定,在国家存在的状况下,社会不可能是根本和谐的——国家的阶级性必然激起被镇压阶级的反抗,国家的公共权力与人民大众的分离必然激起人民大众的不满,因此,要实现社会根本、长久的和谐,必须使国家具有这双重本质(根本职能),这也就是国家的消亡。3、社会主义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它是“无产阶级民主国家向非国家(‘国家消亡’)的‘过渡’”④的国家,也就是在本质上它是国家与社会结合并向社会过渡的政治形式,即“半国家”。这种政治形式也就决定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同时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需要“构建”的,如果不科学地“构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社会和谐就不仅难以实现,甚至退化、异化,如“反右”、“文革”等时期。很显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上述几个基本观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根本的、坚固的理论基础,也证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和发展。

  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上述基本理论:国家的一重本质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这重本质若不消失,社会不可能获得根本、长久和谐,因而很显然,社会主义要构建和谐社会,主要和根本任务之一,就是推动公共权力的回归社会,这种回归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国家机构(官员)的不脱离人民大众。这也就是说,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机构(官员)的不脱离群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问题、主要矛盾。实现了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的回归社会,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一方面的根本基础。

  现实中,国家机构(官员)脱离社会的倾向也确实很严重。这种问题的严重性不仅表现在一些官员贪污受贿、以权寻租,谋取法外利益,而且表现为力图巩固、扩大“法定”(法内)或介于“法定”与法外之间的利益。他们偏离政府部门的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以图实现“权力衙门化”、“衙门权力利益化”,甚至“部门利益最大化”,努力获取有利的职权(如审批、收费、处罚等),冷淡、推脱无利或少利的职权,规避相应义务,如超编(通过扩张政府部门来扩张自己权力)、超支(突破财政预算、拓展预算外收入)等。他们力图借一些法律规章的制订来巩固和扩大“法定”权利。他们争立法权,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与“程序法定”等使部门利益法定化。这些官员在巩固、扩大这种法定权利时,往往假借国家的名义,使部门利益国家化,将部门(往往是部门领导或小团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借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使部门利益出现国家化倾向。

  这些官员力图巩固和扩大法定权利,把这种权利伪托成国家意志,以此谋取个人利益的倾向、做法,充分表明他们已异化为与人民大众脱离的公共权力的掌控者。这种掌控鲸吞着公共资源、社会利益。据国家信息中心一课题组提供,2004年全国公款接待费用 3700亿;有学者调查,全国一年公车耗资3000~4000亿,出国考察费用近3000亿。这些庞大的开支中有合理的部分,但至少有二分之一左右是浪费的,而我国的税收2004年仅2.57万亿。按1999年生活水平,3000亿可解决我国32~35个贫困县5000多万农民和县、乡镇居民进入小康⑤。

  基于一些官员对社会公共资源“法定”和法外的严重侵占,以及一些官员由于不负责任的烂决策、利益输出导致国资流失、收受贿赂后抬高物价迫使消费者增加支出、不作为和庞大的官员队伍等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负担,官民矛盾,在不少地方实际上十分尖锐。据一些学者调查,评判目前的干群关系,认为“一般”和“对立”的大大高于“很好”和“较好”的。更尖锐的现实是,一些地区的社会矛盾事件中出现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苗头,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将长期积累下的不满情绪,借机发泄,发泄对象则往往是国家和政府的代表、象征——警察、官员。

  现实中的这种尖锐矛盾显然表明,这种矛盾如果不予以妥善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完全不可能的,纯粹是空想;而这种矛盾的解决,只能主要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寻找根本的理论武器,因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深刻地、透彻地揭示了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权力的脱离社会,消除这种现象的根本、唯一道路则在于推动国家代理的公共权力的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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