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与善的汇通

——罗尔斯顿环境思想评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红梅,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罗尔斯顿是环境伦理学界最具影响的学者之一,他的环境伦理思想具有浓厚的审美情怀,这使他与一般的环境伦理学家区别开来。在罗尔斯顿的环境思想中,美与善是相通的: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思想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自然价值论;环境美与环境善具有共同的前提——健康的生态环境;整体和谐是环境美与环境善的共同标尺。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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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际上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思想已被国人所知。但是,在对罗尔斯顿有关著作的研究上,国人往往因为过于关注他的伦理思想而忽略了他的美学情结——《哲学走向荒野》以对环境的体验与欣赏结束全文,《环境伦理学》以诗意地栖息于地球结尾,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一文中,他甚至提出了美学走向荒野的观念。国人研究中的这种忽略导致了目前国内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一种偏颇,那就是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很少关涉环境美学问题,或者说环境伦理学研究者们在探讨环境问题时极少将环境美与环境善结合起来。环境美学家阿诺德·伯林特认为,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罗尔斯顿的环境美学思想与其环境伦理学思想也紧密相连,环境美学甚至可以成为环境伦理思想的基础。忽略罗尔斯顿的审美情怀不仅使我们不能全面地把握其思想,而且也会导致国内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盲点。

      无论是环境美学观,还是环境伦理思想,罗尔斯顿均将其立足于自然价值论,其环境伦理观和环境美学思想,也均以整体和谐为旨归。稳定、和谐、健康不仅是“环境善”的评判标准,而且也是构成“环境美”的前提条件。“环境美”与“环境善”的动因不是主体的一种赋予,而是来自于大自然的创化能力。在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中,我们随时可以感受到美与善的相通性。我们甚至可以说,罗尔斯顿的环境思想是对美、善相亲关系的再一次说明。

      一、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思想的哲学基础:自然价值论

      罗尔斯顿认为,美与善的相通性首先表现在它们拥有共同的哲学基础:自然价值论。

      在传统价值观看来,价值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及其程度。人是价值的主体,是评价价值性质的唯一尺度,离开人这个特定的利益主体,是无所谓价值的。正如有人指出,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相对于人的意义而言的。立足于此类价值观念,许多理论家否认自然价值一说,即使勉强承认自然价值的概念,也仅仅是在工具性意义上说的。如佩里认为自然事物没有任何价值,除非它能用来满足人的需要。价值是“欲望的函数”。詹姆斯认为宇宙中的所有事物都没有意义色彩,没有价值特征。我们周围的世界似乎具有的那些价值、兴趣或意义,只不过是观察者的心灵送给世界的一个礼物。寂静的沙漠没有价值,直到某些跋涉者发现了它的孤寂和可怕;大瀑布,直到某些爱好者发现了它的伟大,或者它被利用来满足人的需要时,才具有价值。自然界的事物,直到人们发现了它们的用途时才有价值,而且,它们的价值,根据人对它们需要的程度,可以提高到相应的高度。任何客体,无论它是什么,只有当它满足了人们的某种兴趣时,才获得了价值。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是建立在对上述价值观的反拨上的。在罗尔斯顿看来,将人视为价值唯一尺度的做法过于武断,是属于主观主义的价值论。这种价值论由于完全否认了价值评价与价值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把自然物的价值理解成了完全由人的兴趣和欲望来随心所欲捏塑的泥团,使对自然价值的认定完全陷入了主观主义的泥潭之中。

      罗尔斯顿认为,人类可以体验自然所承载的各种价值,但价值却不是主观的一种臆想。价值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那些创造性属性,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具有的属性。也就是说,主体与客体的结合导致了价值的诞生,自然价值是存在于自然中的那些价值的反映。价值的形式虽然是主观的,但评价的内容却是客观的。罗尔斯顿把自然价值分为13种:支撑生命的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娱乐价值、基因多样性的价值、自然史和文化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性格培养价值、治疗价值、辨证的价值、自然界稳定和开放的价值、尊重生命的价值、科学和宗教的价值。这些价值大致分为两类: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工具价值是指自然界对人的价值;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及其存在物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前者是从人的角度来看自然价值,后者是从自然的角度来看自然价值。面对自然,我们既不能仅从人的角度来评价,也不能仅从自然的角度来评价。因为有些自然价值的发现离不开人,而有些自然价值的存在是非人类中心、非人类来源的。

      立足于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认为,自然是生命的系统,是充满生机的进化和生态运动,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并非不好意义上的“荒野”,也不是堕落的,更不是没有价值的。相反,她是一个呈现着美丽、完整与稳定的生命共同体。自然的价值(善)可以表现为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即表现出工具性的价值,但另一方面自然也有其自身的目的,即自身的善。每一种有机体都有属于其物种的善,它把自己当做一个好的物种来加以维护。一个有机体所追求的那种属于它自己的“善”,并不是以人的利益为唯一标尺的。花绽放、鸟飞翔、狼逐兔,自然善存在于自然中,我们不能因为狼或荨麻草都力图维护它们自己的“善”,就说它们是恶的。

      立足于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认为,审美价值也不是主观的偏好。自然中的美是关联性的,起于人与世界的交感中。人类点燃了美之火,正如他们点燃了道德之火一样。“没有我们,森林甚至不是绿色,更不用说美了。”“人类到来时,美被点燃了。在被评价的和有价值的森林、盆地湖、山脉、美洲杉或沙丘鹤中并不自动地存在美,美伴随着主体的出现而产生。”[1] 另一方面高山悬崖周围飘浮的薄雾、漫天飞舞的雪花、细小别致的水晶确实能增添登山者的审美体验。如果它们消失了,登山者的审美体验就会减弱,可见,自然的审美价值不可能离开具有审美属性的事物而存在。没有鲜花,对花的审美体验就成了无源之水。虽然对花的欣赏建构了花的审美价值,但是鲜花的审美价值仍然是客观地附丽在绽放于草丛中的鲜花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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