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文化”一词,“表征”(Representation)概念被广泛频繁地使用在各个领域,无论是科技、教育、文化、政治、生物、心理乃至日常生活,其意涵在应用层面十分纷杂但具有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所谓的“家族相似性”。在美学研究中,“Representation”的汉语翻译甚至出现“表现”与“再现”之争。“表征”具备何种性质使其负有如此特殊的重要性?表征意涵何以具备家族相似性?在人类表征活动中,认识论表征与审美表征两范畴的特质和相互关系为何?本文试从表征活动的成立、表征活动的过程,和人类表征活动的特质来说明。 一、表征的构成及运行 “Representation”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作为人对世界的一种反映形式,在西方自古希腊时起就受到哲学的关注。随着漫长的沿用过程,其内涵意义被一再地丰富扩展,其意涵从汉译的诸多词中可以得见:表征、表现、表象、呈现、再现等。在应用方面,可以作名词,也可以作动词使用,作为动词,是指“以一物代表另一物”的行为,通常被译为“表征”或“再现”;作为名词,是指某种可被指认的客体,即“表征”的结果,通常被译为“表象”。“再现”一词的译法,通常与“相似”甚而是更全面的“模仿”有着相近的意味。动词“表征”和“再现”汉译的不同处,在于其中“主动”与“被动”意味权重的差异,这也形成了美学中一个被热烈讨论的焦点。 讨论表征问题,因其被应用领域的宽泛,从表征的存在形式切入开始讨论是个较为清晰的途径:沿上述,表征的概念是“一物代表另一物的行为”,在此行为中,即显示出了表征过程的成立有三个要素:被表征对象、表征主体、以及表征的结果。在生物的生存行为中,“表征”是必要中介活动:生物生存于客观环境中,必须借由表征外部世界才能决定自己的生存方式。[1]由此,表征活动可以视表征主体为中心,按主体面临客观环境的现象(对象)在自身作出的反映形式(表征结果),这是表征最基本的反映论模式。综合心灵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人类的表征作用指的是所有存在于人头脑中的对象形式;就认知心理学的研究,人的认知过程可区分为“表征”和“加工(计算)”两个主要部分,表征被看作是信息存在的具体方式,作为认知的基本组成部分,处在被加工的地位上。[1]这说明了,人的表征活动是与“认知”密切联结的。人能进行认知、把握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思维”,依据心理学家J·A·福多的说法:“知觉必须做的事情就是以思维能够理解的方式来表征世界。”[2](P37)人在认识外部对象时,在脑中形成了一个与此对象对应的内在形式(即所谓“心理表征”),此内在形式为思维所操作(即上述的“加工”)。在此必须注意:这是仅限于主体内部的操作,意味着思维只能操作与外部对象相应的内在形式,而无法直接对外部对象施加影响。 这说明了人类表征的发生和运作的基本方式,在这模式中,指明了两个事实:一是表征活动的操作以主体为中心,主要的操作场域在主体自身,表征是作为认知对象的替代物而存在的,换言之,认知的指向决定着表征的发生;二是表征活动必须在具备某些条件的前提下才得以发生。第一项所指的是“意识”及表征对象的问题;第二项所指的是表征成立的基础条件。 表征的发生,是在主体面临现象时所产生的反映作用。对人而言,意识具备特殊意义:依心理学研究成果,认知活动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人的意识层次,此部分可为人把握和操作。[1]换言之,有意识的认知活动,在人类是成立的,意识的定向选择作用,将使得对某些特定对象发生的表征活动更强化,而不仅止于机械的被动反映;但如同前述,任何生物都得经由对外部世界的表征才能决定自己的生存方式,就此而言,意识的参与,并非表征存在的必要前提。只要能激发主体与对象相应的反应形式,表征就成立;且意识的作用,无法全然涵盖人类的所有认知活动。综合观之,表征在人的意识及无意识层面都有作用,决定替代对象的层次随认知活动的层次而定;无论是哪一层次的表征,都将在大脑出现一个对象的反映形式。 在表征对象的性质方面。依照上述反映论的说法“主体面临对象时在大脑反映出相应的形式”,这似乎意味着表征对象均为物质实体,其作为一个原型,通过反映而在大脑中形成一可思维的形式。事实上,对人类而言,可表征的对象不仅止于物质实体,还有“知识”。在人思维活动的作用中,知识可分成两类,其应用方式依类型不同而异:“描述性知识”直接指向事实,是明显的表征;比较暧昧的是“方法性知识”,其具备了双重的性质——既可以作为思维的工具,当其作为思维的对象时,也可以成为被操作的表征,作为端视认知任务的指向而定。依此思路,方法性知识作为对象时,因为发生在思维对应于大脑的某状态,于是可以将方法性知识的对象原型视为头脑把自己的活动方式作为对象加以反映的结果。 表征活动的成立,在备齐了三个要件:具备表征能力的主体、对象、表征(即“大脑的反映形式”);以及必要前提:认知指向时,就必须进一步厘清表征的操作方式:主体是如何进行表征的?意即:表征是如何被反映出的。 表征作为对象的替代物,在这一意义上,可视为是一种“再现”,然而这一种再现并非是镜映式的直接完全复制,对象与表征无法完全等同。由于必须经由主体的感官,必须在主体的大脑映现成“反映形式”,所以表征必须被构造才得以完成。而构造的过程中,又受限于对象存在的形式、主体的感官对对象感知形式、所感知的对象信息在主体大脑中的反映结构形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限制因素所形成的表征途径,可称之为“表征系统”,系统本身的构造决定该系统的表征功能,从而结构出其特有的表征反映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