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计机关 在澳门回归之前,有关政府的总账目及各政府部门的财政活动的相关审计工作由审计法院负责。在回归之后,根据《基本法》设立了审计署负责对公共财账进行审计,以及对公共部门在资源运用上作审计监督。这两个机构虽然都是政府的审计机关,但是在职能上却有很大的分别。 澳门回归前是葡萄牙管治的地区。因此,澳门的政府架构及司法制度都受到葡萄牙的影响。根据1991年颁布的第112/91号法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在澳门法院系统内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设有两个分庭,一个属于预先监察,负责批阅及审查根据法律所定需要接受预先监察的行为,例如人员的提升,以及政府所立的合同在法律及预算款项上的符合。另一个属于事后监察,负责对澳门本地区机关、公务法人、其它法律规定的团体及本地区的总账目进行审定及发表意见。 澳门回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审计署是一个独立部门,享有行政财政自治权,由审计长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的职责在于审核特区政府的总账目;审计监督审计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管理:亦对审计对象在其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审计对象为所有经费全由公帑支付的政府部门;每年度有过半数收入来自政府的机构;年度收入不足半数来自政府,但书面同意成为审计对象的机构;以及由行政长官基于公众利益授权审计长进行审计监督而指定的任何被特许人。对上述审计对象进行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局负责。审计署所履行的审计工作主要分为“账目审计”、“专项审计”和“衡工量值式审计”。 二、审计工作对公共财政运作的影响 审计署成立了短短的7年,透过执行不同的审计工作及发表相关的审计报告,致力完善公共部门的内部监管制度,以及举办和参与跟审计工作相关的活动,增加了社会对公共审计的了解,令澳门特别行政区逐渐建立起一个接受和重视审计的文化。 (一)审计工作 审计署的审计工作有三种,分别是“政府账目审计”、“专项审计”和“衡工量值式审计”。 “政府账目审计”的工作是对每财政年度特区政府的总账目及各自治部门的管理账目进行审计监督,编制账目审计报告,并对其账目编制及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发现未能符合法例及审计标准之处,经确认后,通过至领导层的信将有关的审计发现知会部门领导层,藉此提请领导层关注,改善其财账运作及管理。 “专项审计”是由政府账目审计延伸出来具有特定性的审计工作。对在“政府账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值得深入研究的财账运作及管理的问题,作出跟进,探究其原因。透过报告,指出执行及管理上的漏洞,并提出具针对性及可行的审计建议,以提高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效率。例如2005年公布的《开支预算的执行》报告便是总结历年从“政府账目审计”中在开支执行程序方面的审计发现,对执行开支预算的相关问题进行立项作深入的审查和研究,并且提出了改善及优化的建议。这份报告指出部分公共部门并没有完全按照预算执行的相关法例规定去处理开支,以及不同部门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等问题。透过这份报告,审计署提出了“开支预算执行的理想运作模式”供各部门作参考,希望各政府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以这个理想运作模式为基础,制定一套适合部门本身运作而同时又符合法规的开支运作程序。而这份报告推出后亦得到各部门的积极响应。 至于“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针对一个特定的项目,就审计对象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三方面进行审计,审核公共资源是否得以善用。通过指出问题及提出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使部门可以提高成本效益和管治效率,使公共资源得以妥善运用。例如2001年公布的《政府车辆使用及监管制度》指出,法例上对政府车辆的使用及购置等方面缺乏清晰的监管条文;不同部门在购买车辆时使用不同准则;以及出现非局长或同等职级以下的政府工作人员亦获配给“个人使用车辆”,违反相关法令之余亦增加了政府的开支等情况。这份报告得到了政府及立法会的高度重视,促使立法会及特区政府在2002年制订了第7/2002号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的一般原则》及第141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由此加强了对政府车辆的管理及监控提高了使用政府车辆的效益。 (二)推广及培训活动 除了上述的审计工作之外,审计署还举办了不同的交流、培训及推广活动来推动本澳的公共审计文化的建设。 审计署在成立的初期便与行政暨公职局合办了一个为期4日的内部“账目审计讲解会”。主要对象为特区政府负责公共账目的公务员,共有160多名来自全澳65个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参加。主讲的审计人员在会上透过互动的形式回答涉及公共财账的问题,包括常设基金的购物程序、购买资产或劳务时需进行书面咨询的情况、如何在依法处理预算的执行及开支的落实时又同时兼顾行政效益和效率等问题。这次讲解会强调了严守相关财务法例的必要及审慎理财的原则,加深了相关的公务员对公共财账运作和审计工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