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是因某特定事项,个人独立从事的设计、安装、装潢、制图等服务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不能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短期内雇请的临时工,一般没有连续的劳动关系,也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支付常常作为劳务报酬处理。工资、薪金所得为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关系的人员,从本单位取得的所有报酬(除免税项目外)。即不管任职受雇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支付,也不管单位是以现金还是以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形式支付任职、受雇人员的报酬,都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