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我国个人所得税弊端

作 者: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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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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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是每月800元的起征点,当年征收了10万元,2006年猛增到2452.32亿元。26年增长了245万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收入规模上看已成为第四大税种,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我国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5年没变,2006年起征点上调到1600元,专家和舆论多有异议,认为起征点仍然偏低。社会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税收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之一,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

      在我国却恰恰相反。据统计,2006年中国16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其中的80%到90%,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这项功能“基本无效”。原因在于,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设置偏低。富人与一般劳动者的所交税额与其财富不成比例。个税的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由此,在纳税人心中产生了不公平感。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为11759元,城镇工薪族月工资1000至3000多元的人占了绝大部分,西部城市可能还达不到这个水平。这点钱,仅仅够维持普通的生计。赡养老人,培养孩子,买房子,看病等等的开支都要靠这点薪水。工薪阶层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占了大头,是典型的劫贫济富。有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至少要定在月收入1000元,才比较合理。

      怪现象:越有钱越少纳税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鞍钢援引国内外的数据说,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城市里,低收入者的税负要高于高收入者。我国税法中,收入越多应该纳税越多的“累进制”,在高收入人群面前变成了“累退制”。我国高收入者的税负,差不多为世界最低。

      有人把“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与美国权威财经杂志《福布斯》所公布的“中国富豪排行榜”作了比较,结果令人吃惊:前50名的“富豪”同时进入纳税前50名的仅有4人!

      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入库税收37636亿元,若按个税占税收总额15%的国际平均水平衡量,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为5645亿元,也就是说,这一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了3200亿元。2006年税收流失3000亿元以上,这意味着相当多的非工薪收入未经纳税就流入到了个人的腰包,这暴露了中国税法的不完善,更使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的本意成为一纸空谈。

      中国改革开放走到了第29个年头,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最大的难题。中国必须遏制社会财富过快地、过多地向富人集中,而解决这道难题最好的办法便是税收。

      一刀切的征收办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定税原则,个税起征点实际是老百姓的“生计扣除”,也就是说,老百姓维持生计的基本费用部分是不能征税的。

      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纳税,明显存在缺陷。比如同样收入水平的两个人,一个是单身汉,另一个要负担老人、孩子,家中还有病人,两相比较,负担相差千万里!

      目前1600元的起征点,前瞻性不足。就现在的城市生活来说,1600元意味着什么?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养儿育女……即使夫妇俩每月都有1600元钱收入,过的都是非常简朴的生活。如此,这个税征点就太低。更让人费解的是:1600元被作为一条不容逾越的“高压钱”,不论你生活在北京、上海、广州,还是西部的不发达城市,一律照此办理。1600元钱的月工资收入,对于房价动辄上万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内陆地区,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式的懒汉式政策,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实,在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顾及地区差异、家庭差异,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此前也有专家建议,在相对固定的起征点上,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地区差异;不同家庭收入差异,也有人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家庭为单位,从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状况考虑征税。总之,办法不是没有的。

      个人所得税,在国外被戏称为“罗宾汉税”,也就是“劫富济贫”式的税种,其目的也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因此,“一刀切”的个税起征点,明显是不科学的。

      [相关链接]

      国外和香港的人性化征收办法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实行超额累进,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特别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当然,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上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美国的人均年收入2004年为3.5万美元)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约20%的少数富人交纳的。2004年,在美国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居各项税收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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