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错将危险当作风险。在一次全省性的审计工作会议上,不止一个与会者提到经济责任审计时,感叹经济责任审计容易得罪人,风险极大。言外之意是说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自然人,审计对其升迁起一定的参考作用,被审计者势必斤斤计较,寸步不让,甚至采取非常手段对审计人员进行报复。事实上这是执法者都可能面对的职业危险,绝非风险。审计机关成立之初,以饱满的热情和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进行工作,有人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如湖北省某地一审计人员被犯罪分子杀害后,用搅拌机埋在汉江大堤上。这些无疑使审计机关受到了巨大损失(甚至生命),但却绝不是由于审计失败引起的。相反,这些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审计成功的一种例证。如果把这视作审计风险,在审计工作中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一味地回避矛盾,遇到个性问题“识势通变”,甚至向犯罪分子进行妥协,个人生命不会出现危险,然而却必将导致审计失败,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这才是真正的审计风险。 误区二:把审计失败当作审计风险。任何事情都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审计也不例外。在现阶段,由于体制、素质、手段、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审计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譬如我们现行的审计程序是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这就给被审计单位提供了充足的应对审计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领域里的作弊手法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而我们现行的审计手段越来越显得滞后。许多十分明了的审计事项由于手段制约难以取证,被迫搁浅。使我们不得不一次次咽下失败的苦果……所有这些,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不私下消化审计出来的问题,即使是我们的能力所限,也大不了被别人视为无能而已,作为审计机关自身,并没有受到多大损失,因此也不能叫作审计风险。 误区三:处处皆风险。在一部分人眼里,审计风险就像洪水猛兽,令人恐惧不安。许多地方的基层审计机关将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视作审计风险,而不论结果如何,统统扣科室的得分,这是典型的“审计风险恐惧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审计对象的两种(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无论审计结果正确与否,只要对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行使其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复议前置除外),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原因很多,其中固然有审计机关本身发生错误的方面,也不排除被审计单位受自身政策水平限制而产生的理解差异,甚至不排除其他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原因等。基于审计的特殊性,引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例往往有可能是较为成功的典范。因此,如果将引起复议或诉讼的审计案例作为具有审计风险对待,则势必使审计人员心存忌惮,在审计实施中缩手缩脚,对审计中遇到的棘手问题能躲则躲,在审计处理时一味退让。审计执法必将大打折扣,久而久之,审计的权威将丧失殆尽。 误区四:国家审计风险为零。相对于社会审计而言,在审计风险上,国家审计具有不可同日而语的优越性。审计主体代表的是国家,具有主体不明之嫌,而其审计对象则是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审计出来问题也是“肉烂在锅里”。现阶段我国(尤其是基层)的国家审计依然是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导,其审计结果也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处理和处罚,在现行审计法规尚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处罚空间里,各级审计机关势必将这一手段运用得游刃有余,根本不可能引起被审计单位的丝毫不悦,审计风险自然几乎为零。但是,几乎并不是等于,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和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的深入,审计对象也随之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审计不再只是“公对公”的事情了,而要更多地、不可避免地与自然人打交道,要随时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不再充当看客,对审计结果无法无动于衷,而是代之以极大程度的关注。因此,审计要想再像以前那样抱着侥幸的心理,对一些棘手的、模棱两可的审计事项应付了事,是不可能的了。他们置身于被审计对象如炬的目光下,任何失误都将导致审计失败,而失败的结果有可能使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避免地使审计主体的声誉受到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影响。虽然这些审计风险发生的几率很小,但却不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消除,但不是不可避免的,更不像有些人形容的如洪水猛兽那样吓人。我们只要对审计风险的概念与本质有充分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就能从容应对,做到“猝然临之而不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