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特殊性 1.审计范围广但技术要求不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集体土地征用等突出问题专项审计,呈审计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特征。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单个单位资产规模小,相对而言业务比较单一,在财务报表、会计账目、凭证及纳税处理等方面不是很复杂,因此对审计技术的要求不太高。 2.双重审计客体。由于实行“村账镇管”的财务模式。使审计的客体发生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被审计单位变为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代理中心两个客体。尽管会计主体责任还是由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人承担,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基本职能、会计档案的保管及资金的使用监督都由会计代理中心负责。这使得会计代理中心要承担部分会计责任,主要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代管资金及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3.有专项审计的内容。专项审计主要有:①对农税附加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实行专项审计;②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③对社会捐款、筹集资金的审计;④对村集体资产的审计;⑤对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⑥对重大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⑦对村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其中,对于支农资金的支出和“一事一议”资金将逐渐重视效益性审计。 4.要求审计人员对于有关农村经济活动内涵和政策的理解比较透彻。比如,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关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情况,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卫生事业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要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地方财政贯彻落实补助标准政策。农村文化事业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要关注各级财政对农村文化发展的投入问题,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 二、现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分析 1.农业部门主管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审计模式。全国各省市已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这种审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行政型。由于是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行政主导色彩,各地的审计水平发展不平衡,而且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离规范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1)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不够。一方面从法律级别层面讲,由于属于地方性规章,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不够;另一方面从司法角度看,行政规章在司法过程中只是起参考作用,由此造成对审计的推动力度不强。另外,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其可操作性不强。 (2)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定位模糊,审计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不是法定的工作制度,而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要求进行的,在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时往往受制于领导意愿。此外,尽管有些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管理,但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不是很明确,容易产生不作为的现象,结果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管理职能难以实现。 (3)独立性受影响。“村账镇管”的财务模式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客体变为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代理中心。从审计的独立性要求而言,会计代理中心人员与审计人员是互不干扰的。而在实际中,负责农村会计代理工作的农村经济管理站与负责审计的农村审计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势必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4)审计工作不深入。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往往停留在真实性层面,甚至对普遍性的违纪问题如吃喝招待费、请客送礼等开支,只要是真实的开支就默认其为正常支出。至于效益审计目前基本上没有开展。在审计职能上,以单纯的财务审计为主,经济监督和服务并重较少。在工作方法上,偏重事后审计,事前、事中监督较少,只是就账论账。此外,部分集体经济发达的村每年度审计一次,欠发达的村每三年审计一次。村委的任期是三年一届,于是致使有些村委在任期内根本没有受到审计的监督。这一方面与领导的不重视有很大的关系,另一方面与审计人员的素质不高有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缺少系统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会计核算方法不熟悉,在实际工作中多凭经验来审计,很难保持审计工作的质量。 2.委托CPA审计模式。正是出于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审计独立性和审计人员素质的质疑,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委托CPA进行审计。这是农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借以实现的另一种途径和有益尝试。目前的普遍做法是由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但是,这种模式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这一特殊的领域里也有很大的不适应性。具体表现在: (1)村委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利于开展CPA审计。村委组织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现任的村委不需要审计或者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这使其对CPA审计有规避倾向,而理财小组又存在着监督软化的问题。这些都有碍CPA审计的开展。 (2)社会公众期望过高。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赋予了过高的期望要求,难以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为CPA审计就能把所有的问题查出来。此外,审计证据不等同于司法证据,在追究有关责任时,审计证据有待追究主体的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