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乡镇审计模式的利弊分析 乡镇审计是人们按审计所处的地域来称谓的,在我国审计体系中找不到归属。目前,国家对乡镇审计尚未立法,审计工作的开展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循。因此,各地审计模式各异,从审计机构的设置,审计人员的配备,审计规范的制定,到具体审计工作的开展都各不相同。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种:内部审计模式、派驻审计模式和乡镇政府审计模式,它们对农村经济建设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各自存在不足之处。 1.内部审计模式。乡镇审计最初是为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提高乡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乡镇企业的内部审计,以乡镇企业的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后来又出现了以农村经营管理站为审计主体,以村屯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的农村内部审计等。在这种模式下,审计职能直接赋予乡镇下属的各职能管理部门,无须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操作起来简便易行。 2.派驻审计模式。派驻审计模式是在县(市)级审计机关下设乡镇审计科或按乡镇的经济区域关系下派乡镇审计办事处,其工作直接对县(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但是这种审计监督与乡镇政府脱离,一方面不能实时监督农村经济工作的开展,属于事后监督;另一方面审计工作过于偏重对经济案件的查处,忽略了其在乡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中的作用=同时,由于县(市)级审计机关人员有限,导致审计工作覆盖面窄、连续性差,不能及时全面地反映乡镇的经济运行情况: 3.乡镇政府审计模式。这种审计模式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立乡镇审计机构,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并对其负责,经费由乡镇财政拨付,审计人员任免由乡镇政府决定。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开展审计工作的经费、人员有保障,而且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充分融入乡镇经济活动中,可以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和服务性,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乡镇审计性质不明确,其机构设置既不属于国家审计,又不属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使其在开展审计业务时既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又无统一的制度规范可循。 加快新农村建设呼吁乡镇企业审计模式创新 综合考虑现有审计模式的不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创新乡镇审计模式应遵循以下几个标准:一是更具独立性,即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在薪酬和人事编制上不受其制约。二是更具权威性,即审计机构威信高,不仅有审查权,还赋予其一定的处罚权,或者审查的结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更具规范性,即制定统一完善的乡镇审计规章制度,具体审计工作程序规范,而且能保持审计持续不断地开展,从根本上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四是更具服务性,一方面对乡镇政府和企业进行适时监控,另一方面又为其“切脉问诊”,出谋划策,促进乡镇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上述标准,创新乡镇审计模式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快乡镇审计立法。乡镇审计性质模糊,长期被排除在我国法律体系之外,是制约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要创新乡镇审计模式,必须确保其法律地位。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最基础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县(市)审计局。乡镇审计或是县(市)审计局的业务延伸,或是乡镇政府的附属职能,没有法律保障。因此,必须加快对乡镇审计的立法,将其纳入国家审计,明确其性质和地位。 2.建立双重领导的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的设立是区分不同乡镇审计模式的重要标志。将乡镇审计合法化之后,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独立、高效的审计机构。鉴于原有审计模式下审计机构在行政隶属关系、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缺陷,新形势下需要设立双重领导的审计机构,即设立独立的审计所,同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3.建立统一的乡镇审计规范。统一的规章制度是乡镇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保证。统一的制度应该包括:1)综合性制度。如乡镇审计的宗旨、工作报告制度、机构的职责、工作权限、内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2)规范性制度。制定统一的审计方式和审计文书格式等,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等。3)操作性制度。如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档案等方面的制度。4)专项性制度。用来规范特殊项目的审计,如经济合同审计、基建项目审计、社保资金审计等。 4.建立乡镇审计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指导乡镇、街道审计所开展行政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和部分行政村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审计实施监督;对农村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行政村进行直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