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审计能力的表现和特征 反审计能力是被审计单位基于避免审计监督和承担审计法律后果的主观而衍生出来的影响和危害依法审计的一种社会反应能力。 反审计能力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其发挥作用的不同阶段和内容可以划分为规避审计立项能力,准备虚假审计资料能力,规避阻挠审计取证能力,干扰审计决定形式和逃避执行能力。(2)按其目的和动机可以分为规避审计监督能力和逃避承担审计法律后果的能力。(3)按其物化行为的目标和特征可以分为处理审计关系方面的游说协调能力,配合审计检查方面的回避周旋能力,执行审计决定方面的拖延变通能力。 反审计能力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主观故意性:它由主观故意衍生而来,属主观意识范畴,是其本质属性=(2)行为违法性。它是物化行为违反《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社会危害性。它是特定环境申存在的社会潜能力,具有潜在危害性。一旦其物化行为发生,其潜在危害即转化为现实危害。(4)可以控制性。它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通过改变环境,消除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其对依法审计的危害是可以被控制的。 二、反审计能力表现的分析 (1)无意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意识的缺失和对审计监督制度的模糊认识。20多年来的审计监督实践充分证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是完全必要的,其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但审计监督工作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社会上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没有意识到接受审计是法定的义务;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审计监督制度存在模糊认识,甚至认为审计是专门找茬的,认为审计会损害自身的既得利益,对依法审计存在逆反心理。 (2)潜意识。“官本位”意识对审计独立性的挑战。有着悠久历史的“官本位”意识直至法制日趋健全的今天仍然难以消除其社会心理积淀。虽然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生活中,权利干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审计得力独立性仍然受到社会潜意识的公然挑战。 (3)下意识。既得利益的驱动和“执法不严”社会背景下的侥幸心理。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巨大的变化,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催生诸多既得利益集团。审计面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势必触发社会集团的既得利益;因既得利益驱动产生反审计意识及反审计能力,引发反审计行为不可避免。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社会现实滋生了既得利益集团的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拖延、拒绝、诉讼等手段来逃避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防范反审计能力的策略 反审计能力在审计工作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并物化为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具体策略如下: 1、审计项目计划阶段,防范规避审计立项。具体防范向有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权的审计机关或相关人员进行及时沟通、协调、人情游说等,干扰将本单位本系统的项目的纳入短期(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避免或推迟审计立项。这类行为多发生在有审计管理权的上级审计机关。 2、审计准备阶段,防范准备虚假审计材料。具体防范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业务等关联部门先期或临时联动编造虚假的审计资料,甚至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实施造假,以应付审计检查。 3、审计检查取证阶段,防范阻挠审计取证。具体防范一拖、二躲、三磨、四蒙,主要策略方式:(1)防范组织应付审计检查,包括组织热情接待、提供内容并不详实的审计汇报资料等;(2)防范安排相关人员回避或真实审计资料提供不及时不到位,包括对整个审计事项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证据资料拒绝提供;对交易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员故意安排回避,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证据等,软磨硬拖;(3)防范对审计人员已经获取的审计证据在签证问题上做文章,包括对书面证据、现场盘点和实施勘验记录等直接拒绝签证,或在签证表述方面玩文字游戏,对证人言词证据拒绝签字等,企图以此来削弱证据的证明力;(4)防范采取极端方式隐匿、转移甚至非法毁灭审计证据,阻挠审计人员依法取证,包括隐匿、转移违法取得的资产、非法销毁审计相关资料等。 4、审计处理处罚阶段,防范干扰审计决定形成和逃避审计决定执行。防范以下几种方式:(1)防范人情沟通、权力介入、利益交换等手段单独或共同作用来影响审计处理处罚力度;(2)防范利用听证程序拷问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审计处罚的准确性、合法性,以此来影响审计处罚力度;(3)防范隐匿转移违法取得的资产,拖延甚至拒绝审计决定的执行;(4)防范拖延甚至拒绝违法违规事项的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5)防范利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来拖延、逃避审计决定的执行;(6)防范建设项目审计中两个被审计单位乙方向甲方提起民事诉讼来逃避审计决定的执行或以此来弥补执行审计决定给乙方自身非法利益带来的“损失”。防范反审计行为的工作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