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审计局原局长钟建初涉嫌受贿“卖官”、在工程建设项目上为行贿人谋利一案,四川省洪雅县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对钟建初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钟建初在担任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县长、彭山县县委书记、彭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仁寿县县委书记、仁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眉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眉山市审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吴某等5名建筑开发商贿赂,在工程建设项目上为行贿人谋利;收受付某等7名下属贿赂,在于部提拔、任用上给予“关照”。法院审理查明,钟建初共计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242万元、美元1.7万元。同时,尚有财产合计人民币502万余元、美元0.41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