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据了解,2005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单位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与此同时,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 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通知》同时要求,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税务机关要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