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贷款的含义和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据此定义,委托贷款有如下特点:一是委托贷款关系的共同性。委托贷款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必须由资金所有者——委托人、金融中介——受托人和资金使用者——借款人三方参与,共同完成,缺一不可。二是委托贷款业务的非专业性。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决定,而委托方既不是银行、财务公司等专业信贷机构,也没有专业信贷人员。三是委托贷款风险承担的特殊性。贷款风险只能由提供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风险。总之,委托贷款就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闲置资金委托给具有贷款资质的受托人代为发放,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给定的条件将资金借予使用人的一项经济活动。 二、委托贷款审计的内容及重点 委托贷款作为企业一项“以钱生钱”的经济活动,属于资本运作范畴,故审计应从财务和业务两个方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重点揭示贷款风险问题。 (一)审计委托贷款的决策程序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这就明确要求,委托贷款作为企业经营决策事项必须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据此,审计人员应就委托贷款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具体包括: 1、检查贷款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在提供委托贷款前,应对借款方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等级,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论证,提出贷前调查报告。如果属于设定了担保抵押的委托贷款,还要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避免盲目决策。 2、检查贷款决策方式是否民主、规范。主要审查委托贷款决策事项是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有无采取“通报”方式代替民主决策,或者个人擅自、私自决策等问题。如果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只由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委托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则无法保证资产的安全。 3、检查决策机制是否有效。主要审查委托贷款相关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相关决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审计委托贷款资金的合法性 1、检查资金来源。一般要求委托贷款资金必须是来源于委托人的合法自有资金,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如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信贷资金,上市公司筹集的募股资金,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的养老、医疗、失业基本保险基金,政府发放的困难补助、救济金等,这些资金一旦进入企业单位形式上似乎像自有资金,实际上属于非自有资金,而且都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因此,审计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存在于企业单位的资金就是自有资金,也不能因为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单位后,与自有资金搅和在一起而无法区分,就放弃对非自有资金的甄别,要通过检查监督,防止委托人挪用上述资金用于委托贷款。 2、检查资金投向。一般来说,委托贷款资金投向应该符合相关政策,不能流向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的行业,不做固定资产、证券期货、股本权益类投资等;贷款发放必须限定在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内,集团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时,不得超范围向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贷款;必须按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将款项转借给第三者,或者假借委托贷款名义将资金借予证券公司炒作股票、债券、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三)审计委托贷款的核算 1、检查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的合规性。针对委托贷款行为的特殊性及其发生频率,现行会计制度专门为此设计了“委托贷款”作为一级会计科目,委托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将委托贷款支付的本金、应收或已收的贷款利息等经济事项分别在“委托贷款”、“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上予以披露,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审计人员要重点检查委托人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对委托贷款本息进行会计核算。 2、检查不良贷款的确认和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逾期委托贷款无法收回应作为不良贷款处理,停止计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委托贷款不能够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借款人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贷款的,应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审计人员要关注委托人是否利用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等行为。 3、检查委托贷款收益的合法性。通常讲,委托贷款能取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这也是委托人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目的所在。但是也不能排除有人借委托贷款之名,达到谋取集体、个人利益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审计人员要重点检查委托人是否少计或隐匿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设立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用于挥霍、私分;委托方当事人有无收取借款人“回扣”、介绍费、信息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