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防腐败局历时四年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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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北京青年报/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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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3日,备受关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揭牌。马与屈万祥兼任这一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的正副局长。 屈万祥介绍说,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今年5月31日正式批准设立,历时4年多,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按照有关方案,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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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责有三项

      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马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关于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马指出,要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一是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和定位,建立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尽快正常运行。二是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三是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

      据屈万祥介绍,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今年5月31日正式批准设立,历时4年多,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四川被确定为预防腐败试点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今年2月曾向媒体透露,在设立国家一级的预防腐败机构后,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此前有媒体报道,今年7月,四川被中纪委确定为加强预防腐败工作试点省。8月30日在成都召开的四川省加强预防腐败工作会议对该项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目前,四川开展加强预防腐败工作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试点涉及廉洁教育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监督制度6个方面、20余个子项目的内容。

      历时4年论证实现国内外对接

      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今年5月31日正式批准设立,历时4年多,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

      事实上,经过4年的论证到最终成立反映了国内外条件的成熟。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所所长何增科表示,十六大以来的五年,我国反腐思路实现了从反对腐败到预防腐败,从零星抓腐败到系统抓腐败的转变。

      在党的十六大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把预防腐败放在突出的位置上,2005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我国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中纪委一位人士表示,中央纪委法规室主持完成方案设计,并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上报给国务院。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今年年初曾表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对于充分发挥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内在形势的推动外,外部动力是我国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干以胜年初提到,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

      “除了国家预防腐败局,我国现有其他机构与国际不太好对接。”王贵秀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方面展开国际合作。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提醒:要注重现有反腐机构的整合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使我国形成了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反贪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四部门共同反腐的局面。

      专家们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接下来在预防腐败局自身、预防腐败局与其他相近部门之间、机构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之间,这三个层次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新闻出版总署监察局的严文君撰文建议,国家预防腐败局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确保它对其他机构的权力运行具有调查权和调整改革的权力,具有协调、统筹其他监管机构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应仅仅是一种改革建议权,而应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决定权。”

      严文君还提出,这一专门机构不应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应该更像一个设计院,既要精通权力运行和监管的共有特点,还要熟悉政府各个权力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了解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因此,这一机构除了要有机关工作人员外,更要有一批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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