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前所得存款利息税率按2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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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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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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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8月15日起,我国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将从20%降低到5%。但这并不意味着8月15日后所有的存款利息结算都按照5%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表了《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对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

      税总提醒道: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为: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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