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率调减前后 存款利息分段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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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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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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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减利息税税率以后,储户在调减前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7月25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指出,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刘丽坚举例分析说,某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利息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她同时指出,由于这次调整的是储蓄存款利息,不涉及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公布实施以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一直都是按法律规定要征税的,所以债券利息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

      针对网友提出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率与调整的实际税率不一样如何协调的问题,刘丽坚表示,利息税税率调减后,外籍储户确实会遇到这个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协定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我国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后,对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也应该统一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利息税实施时间定在8月,主要考虑的是银行操作和税务操作上的问题。因为减征利息税,银行需要对相应的软件进行更改、调试,还要做一些相关的准备工作。税务机关也需要与银行配合对相关征收管理程序作出调整。调整利息税涉及广大储户,根据以往的经验,每次利息税调整储蓄业务量上也会有一定的变化。为了避免调整利息税在操作程序上的不协调、不配合的问题,所以给银行以及税务机关都留下了一定的准备时间。

      对于有网友询问今后利息税是否可以考虑实行起征点或累进税率的征收办法,王建凡表示,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还难以对利息税实行起征点或累进税率,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银行之间还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这就使得有关部门难以汇总个人的全部利息收入并征税,如果实行起征点或者采取累进税制,既不好操作,同时也有可能诱发储户通过分散储蓄的方法避税,造成税收的漏洞,从而带来税收上的不公平。二是利息税起征点的确定也存在如何把握政策平衡的问题,这使得起征点很难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慧兰在接受访谈时指出,对商业银行来说,从8月15日开始如何分段计算利息,下一步的具体实施非常重要。在谈到加息和调整利息税将会给居民实际存款利率带来哪些变化时,刘慧兰以目前1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分析说,根据央行决定,金融机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06%提高到3.33%。同时,利息税税率由20%调减为5%,相当于存款利率增加了近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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