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李金华透露,审计署研究决定准备商请某个部门对审计署进行审计,而且在地方也采取同样的办法,“我很期待外界的力量。”李金华坦言,审计部门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如果没有外部的监督自己可能会形成“灯下黑”。李金华的此番作为,折射出“权力自缚”的无上美德,更透着“向我开炮”的牺牲精神,但如此靠“商请监督”消除监督盲区的尝试,说到底仍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 其一,“商请”不是授权,更不属法定,故其“商请”来的监督只能是“客串监督”而已。在审计部门尚无外界力量对其实施审计监督的情况下,遵纪守法只能是一种道德承担,所以难免形成“灯下黑”的法律盲区。在此方面,李金华可谓高瞻远瞩,在《审计法》修改过程中便试图依法破解“谁来监督审计部门”的难题,立法努力流产后,又再试图以“商请监督”补此缺憾。但是,“商请”而来的监督,既非人大授权,更非职权法定,其监督合法性便显得有点先天不足,只是一种程式化的“客串监督”,而“客串监督”的执法权能和监督功效必然会大打折扣。所以有评论者将类似“商请监督”美化为“非常漂亮的制度转身”的论调,实在有点言过其实了。 其二,“商请监督”的权能折扣还来自监督部门自身不足的业务素养。我们知道,审计执法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执法种类,在现有可供审计部门“商请”的监督部门中,其业务水平符合审计专业水平的可谓少之又少。如此,被“商请”过来的监督部门能否把审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审深审透,就又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性问题了。若被审计部门“商请”来的部门自身没有达标的执法水平或监督手段,即便“谁来监督审计部门”的难题有了着落,恐怕也只能落入“水过地皮湿”式的程式化窠臼。如此,审而不透的“客串监督”,说不定反而会成为某些自身有问题的审计机关的免责掩体。 其三。“商请监督”的“友情客串”成分。更是消解其执法权能的天敌。既然“客串监督”属“友情执法”,监督与被监督之间便存在互帮互助的机会或嫌疑,假若两者心存默契,今天你对我高抬贵手,明天我对你手下留情,两者各自拥有的监督疆域也便成为其实施权力勾结或互惠互利的“自留地”了。实际上,在当下的同级财政审计中,已经存在一些基层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实施权力勾结的苗头和倾向,即审计部门审计时高抬贵手,财政部门拨款时手下留情。谁又敢担保这种权力勾结和互惠互利的情形不会在“商请监督”中重现呢? 综上所述,审计部门要消除由监督盲区形成的“灯下黑”现象,最终必须通过立法途径解决,由监督者高风亮节或“向我开炮”的牺牲精神或侠胆豪气凝聚而成的“商请监督”,了不起只是回应民众“谁来监督审计部门”之质问的一种权宜之计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