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些年国家审计的发展来看,虽然辉煌无限,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审计深入发展时所面临的尴尬:第一,一方面审计需求和影响力加大,另一方面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会遇到被审计单位的显性或隐性的不配合,甚至还有审计人员被打击报复的现象;第二,一方面国家审计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很多,另一方面却是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和处理,审计建议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从社会学和管理学的角度进行解释,在于国家审计缺乏一个和谐的审计环境。作为一个组织,国家审计不可能孤立地生存和发展,其组织定位和任务需要获得其他组织的认同,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相互依赖关系。从审计的实施到结果的产生和利用,整个行为过程都需要被审计单位主动配合,都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国家审计也只有与其他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之间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更好地发挥作用。 和谐审计环境的基础是国家审计具有自己的职能,不与其他组织任务相混同,在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自己的组织位置。“和”的前提是承认相互间的差异,在差异中进行结构因素的调整,从而实现整体的“和”。因此,正确界定国家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审计类别是和谐审计环境形成的基础。 国家审计职能定位的前提 如何确定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取决于对于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的认识。现行宪法框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位置,是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延伸论断:国家审计是国家唯一专司经济监督的机关。 从内涵上讲,经济监督涵盖了对经济活动的评价、鉴定和监察的功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种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现代审计发展表明,其职能不仅仅局限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简单核对和审查,而是在此基础上对会计资料形成所涵盖的管理全过程、法律制度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判别,审计源于会计资料又高于会计资料。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鉴于审计的客观公正性,人们对审计的期望值已不仅仅满足于一种简单的纠错查弊、违规违纪的审核,它更多地融入了认证、鉴证和评价的功能。审计监督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只对问题行为的核查,而是从真实、合法和效益等全方位多角度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全面考核,其预防和建设性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现实与未来的发展都充分证明了国家审计机关所进行的是经济监督行为。 经济监督是一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某种授权对一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价。按照实施监督的主体和被实施监督的对象不同,经济监督所包含的种类和范围呈现多样性。但从监督的层面、监督的作用范围、监督的效果和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而言,审计监督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高于其他种类的经济监督,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审计监督的着眼点在于通过对一定范围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审核,从而保证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实现经济效果的优质化。因此,审计权力范围的界定、权力行使的程序、审计结果的应用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审计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党纪监督。一是在上述各类监督的实施过程中,有国家审计的参与,但这种参与并不表明国家审计具有行政、法律以及党纪监督的职能,国家审计在此过程中只是其他监督实施时所借助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二是国家审计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问题,从而带动行政、法律、党纪监督的效应,但并不表明国家审计可以代替或者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政治监督。 国家审计职能范围的正确定位 笔者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形式在发生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型公共资金,政府承担着双重职能。面对日新月异的变化,国家审计职能范围需要适应环境变化的需求,对国有资产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资金的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利用和管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对这种变化,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如果仅界定细化在国有资产的某一个具体层面上,无疑难以穷尽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所有环节,势必形成国家审计的漏审和错审,使国家审计难以很好地履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应将国家审计的监督范围界定为对国有资产的利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一是最大限度地囊括了应用国有资产进行经济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国家投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支持的事业组织。二是在审计的环节和项目上,不拘泥于简单的财政财务收支,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更大的灵活性,它包括但不限于对各级财政预决算应审企事业单位的收支,使审计真正从经济性、合法性、效率性以及环境性出发对国有资产进行多环节、多项目、全方位的监督。三是涵盖了各类国有资产领域,国有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且还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