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中观审计的核心—绩效审计 中观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以法律规范为标准,运用系统的程序和方法,对中观经济行为、运行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所采用的经济政策、决策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旨在监控中观经济行为及其运行机制,防止偏差与失控,协调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系统良性循环,从而提高中观经济效益。 绩效审计是审计人员采用现代技术和方法,客观、系统地对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活动和功能就其实现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程度进行独立的评价,提出改进意见,改善公共责任,为有关方面提供信息。“绩效审计”的概念,包括效益、效果和效率三个方面的审计内容。其目标是确定中观经济的基本管理过程与理想管理过程是否相一致,所提供的中观经济服务、目标是否与相应的法律、政策、规定相一致,并提出提高中观经济效益、效果、效率的建议。本人认为,中观审计应以绩效审计为核心内容,关注的应是行业、地区、集团经济的效益、效果和效率,以沟通宏观与微观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高速、有效发展。在中观审计中运用绩效审计更注重的是宏观经济政策在中观经济领域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效、及时等,从而防止在传递过程中政策走洋,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在向微观方面传递时,审计中观经济目标、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完整性等,注重的却是总体性。而宏观审计相对来说注重的是单一的总体性,微观审计相对来说注重的是执行性。中观审计中的绩效评价兼具宏观、微观审计中绩效评价的特性。中观审计的开展应该以绩效审计为核心,这是中观经济的核心要求、中观审计的自身要求,也是审计的发展趋势要求。 二、目前开展中观审计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中观审计是随着中观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要充分发挥中观审计应有的作用,我们现阶段首先应努力做到的是开展中观经济管理活动,深化人们的中观经济管理意识,并逐步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从而才能在此基础上使中观审计真正的保证中观经济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1.开展中观经济管理活动,建立中观调控机制 我国中观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极强的地方政府主导性。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作用,是通过各级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因此,我国的中观经济具有极强的地方政府主导性。 (2)多层次性和复杂交叉性。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间在不同的层次上、不同的范围内,形成具有不同联系程度和联系方式的跨行政区划的中观经济区域,我国中观经济区域界限具有模糊性,调控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了调控机制的不协调性、管理权力、责任的不合理性以及调控实施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3)经济发展的总体低水平性和各个经济区域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性。我国各中观经济体的发展水平较低,这决定了我国中观经济将长期面临财政收入较少,而经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各方面支出却迅速膨胀的矛盾,各个中观经济体之间存在着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商品性、市场性及市场主体发育的不平衡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不平衡。 (4)内整体外个别性。对外,中观经济作为一个单独的准经营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地方政府作为公有(国有)经济主体的代表,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对内,地方政府为了中观经济利益,向本经济体内的各类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这不仅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为本中观经济系统带来效益的经济单位。 (5)经济体自身的强烈扩张性和各经济体之间的激烈竞争性。中观经济的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内整体外个别性,以及政府官员的选拔、考核制度和标准,决定了中观经济自身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也决定了各经济体之间的激烈竞争,这种强烈扩张性和激烈竞争性,一方面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又导致了经济体自身的投资饥渴和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 (6)各经济体较强的自我保护性。保护主要存在于相对落后的中观经济体中,或较为发达的中观经济体缺乏竞争力的某些商品、服务和某些生产要素上。这种保护的方式主要为:对某些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地企业的某些商品和服务在本地区销售方面的限制,对外地某些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进入作种种限制,这些限制的目的一般说是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或本地区居民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则常常是导致各中观经济体之间的市场分割和无序竞争。 2.深化中观经济管理意识,逐步开展中观审计活动 (1)明确和限制各级政府的权力。中观经济问题的核心是各级政府、政府官员的权力过大和权力模糊的问题。必须对其权力加以明确、予以限制。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的职能结构,使之合理化,特别是要减少政府职能中的经营性因素以减少各种职能问的矛盾。加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监督,应当稳步地、积极地推进法制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民主监督的实施。 (2)明确并积极维护微观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微观经济单位财产权利的明确和维护,既是市场主体培育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基础,又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的基础。微观经济主体权利的明确过程,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明确过程和限制过程;微观经济主体权利的有效维护,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微观经济主体财产权利的明确与维护,对于减弱中观经济的政府主导性,减少中观经济的内整体、外个别性,增强政府在市场调控中的规范性、公正性也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