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审计体制之下,审计公告制度存在差异。这里的审计体制指最高审计机关归谁领导、对谁负责,以及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世界上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以下笔者分别对不同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公告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立法型审计体制 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英美两国是属于比较典型的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 对于立法型国家审计而言,审计报告或者审计结果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报告的。 美国 审计总署被赋予充分的调查权和报告权,他们直接把审计报告提交给参众两院议长,提交给国会专业委员会,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听证会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媒体也可以进行报道。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上发表、电台上播放,公众也有权查阅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也可以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但要同时抄送国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议员,以使其能够了解政府行政部门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或建议。不仅如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还可能做出削减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到他们改正为止,因此在美国,审计公告后整改措施由国会来监管。美国国家审计的这种公布权可以将审计机关一家的监督扩大成为全社会的监督,从而大大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英国 审计署的报告不仅送交议会,由议会责成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予以回应,同时也在因特网上公布并向媒体披露,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审计公告后的整改措施由英国国家审计署来监管,英国国家审计署有权继续追踪有关部门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 司法型审计体制 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广泛采用。 法国 司法型审计体制典型的代表,设立了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时间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法国审计法院可就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审计、社会保障审计中所查清问题出具判决书、做出合规与不合规的结论以及相应处罚的裁决。 对于司法型审计国家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来说,也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法国审计法院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发布国家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公众舆论的再监督。审计的公开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审计法院每年度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向议会和总统呈交一份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同时将公共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公布,向全社会公开,让全国公民都了解和监督政府。二是审计法院的公共报告有专项审计内容,也有企业审计内容。三是审计法院的公共报告,每年要汇编成册并进行摘编以公开出版。这些审计公示方法非常有效,加大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独立型审计体制 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日本就是典型代表。这种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实际上它更偏重服务于立法部门。 日本 会计检察院是日本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保密的除外),并且经常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德国 德国联邦审计院向议会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审计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议会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由议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此外,每年要写出年度审计报告递交众议院、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德国联邦审计院在完成《审计结果评点》后,由联邦议院的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属实并随时监督此机构落实整改的措施。但与美国等立法型审计机关不同的是,德国审计院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建议书,如果纠正意见或改进建议都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采纳,并采取了实际行动,审计员也可以不再向议会提交类似的报告,而美国会计总署向政府提交的任何报告与建议书,都要同时抄送美国国会相关委员会,以达到为国会服务的目的。 (摘自《中国审计报》(京),2007.7.4.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