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观念误区。 目前较为盛行的一种观点是:科研经费是科研人员自己争取来的,项目负责人花自己的钱,别人无权过问,学校也无需干涉。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不仅包括项目负责人本人,还包括许多一般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内,甚至一些领导也对此给予认同。同时,高校出于“排名”和创收方面的考虑,也有意对科研经费的预算及使用情况放松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审计地位、审计人员和素质已逐渐提高,但与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由于其独立性更难保证,其作用也很难发挥。因一些领导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而造成的人员配置不尽合理、高素质人员缺乏等问题已成为阻碍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上述主、客观因素无形中给开展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工作造成较大阻力,使审计监督效力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2)科研项目管理混乱使得项目资料难以收集。 许多高校对科研项目还没有形成规范管理,项目申请、审批立项后,就很少过问。科研管理部门不了解课题进展情况,甚至如课题经费是否到账、是否结题,是否签订有关经费转拨协议等情况也不清楚。而且科研合同到款、科研项目结题与财务系统数据统计与管理等多个环节存在脱节,甚至缺乏科研项目从立项申请到验收结题的较为详细的档案资料,审计中往往难以取证,致使工作无法开展。 (3)对科研经费开支的合理性难以判断。一方面, 对科研项目中所购买的物品、材料等,在实际报销时要达到一定的金额限度才要求附实物清单,审计人员无法知道购买的具体是什么,要确认是否用于研究项目则不可能;另外,科研项目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深层次知识,而目前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缺乏与科研专业领域的长效沟通机制,审计人员对一些专业设备、材料及管理费用等项支出是否必要无法做出职业判断。所以在实际审计中,往往无法举证开支是否都用于科研课题。 (4)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缺乏依据。 目前尚无完善的针对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国家加强了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如国家自然基金、“863”、 “973”等计划项目也附带有相应的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许多高校也制定了内部的财务管理实施方案,科技部于2006年11月出台了“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够系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例如:“课题制”未对各类经费的量度和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而高校自行制订的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上交单位管理费用的比例,而对课题组如何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的规定不具体,缺乏量化指标,特别是“横向”课题,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只有各校自行制订的管理办法可遵循。虽然课题经费预算也是支出的重要依据,但目前在立项阶段的经费预算存在明显问题,普遍由项目负责人自己编制,也未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核,造成经费来源不真实,经费预算编制不详细且不合理,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课题研究所需要的费用,实际支出与预算往往有较大出入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合同经费预算也很难作为审计依据。 (5)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益性评价困难。效益性评价包括技术、 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中获得批准项目的“立项申请书”、“技术开发合同”等可作为主要依据。但“立项申请书”、“技术开发合同”中对完成技术指标的评价往往超出审计人员的专业范畴,而社会效益指标又往往以定性描述居多,也不便于操作。所以对科研项目的效益审计难以建立有效的评价标准、程序,给这项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摘自《审计月刊》(武汉),2007.4.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