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握债务形成的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形成的区域范围是县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定点学校,包括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点纳入相关的定点学校。债务形成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如果按上述规定字面理解执行势必造成债务底数不实、部分债务应纳入而未纳入清理范围等问题,具体包括:(1)校内债务账面余额不实而未纳入。学校是按照收付实行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的。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的资金支付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支付给施工方,借记“暂付款”(债权),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校舍修建工程完工,由于学校工程款未付清,施工方未提供全额建筑安装发票,学校也未作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核算,账面仍表现为债权,即“暂付款”借方余额,因而就没有相应的债务记录,造成学校债务账面余额不实。(2)校外债务账面未记录。近几年,地方政府包括县、乡、 村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大量资金,同时也形成大量债务,这部分债务既未反映在学校账面上,也未记载在县乡财政、村委会的账面上。对于上述两部分债务,学校、县乡财政、村委会只要能够提供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原始凭证等资料,产权属于学校的资产,即使未登记入账或2006年12月31日前学校或县乡财政、村委会未形成账面余额,也应如数纳入负债范围,不能因为在规定的期限前未形成债务账面余额,就否定债务的客观存在。同时还应注意对2006年12月31日后学校已还债务的核实,避免套取国家资金。 二、把握债务形成的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上述范围学校在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等方面已形成债务的账面余额。完全中学初中与高中公用校舍、设备形成的负债,按初中学生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划分;审计要弄清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闲置资产等情况。对学校应收、暂付、应付等款项也要全面审计, 以便核实净债务。 有七个方面不包括:一不包括2006年在建、在办项目可能形成的债务;二不包括非学校产生的和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债务;三不包括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债务;四不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教办的债务;五不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和非公办学校即公办民营和民办学校的债务;六不包括完全中学债务中属于高中的债务;七不包括建设教职工宿舍形成的债务。对债务本金和利息要进行正确区分,债务利息的计算要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经过清理核实,要剔除债务本金中不合理的成分。如果发现工程承包人和供货商赚取不合理的利润以及高利贷等,应不予认账;发现不实债务,要从债务总额中剔除;凡无据的债务一律不予确认;属于违规违纪的债务,必须全部由责任人退赔;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的,予以核销。属于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要帮助建立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属于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中国内部审计》(京),2007.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