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责任的界定 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的界定 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往往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内经济活动承担责任,而有些经济活动的投入需延伸到后任才能见效,因此前任的投资或过失延伸到现任造成损失或遗留问题的应属前任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界定 主管责任主要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界定要看是否贯彻了经济责任制的分工原则,领导人对其分工负责的工作应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成员分工的工作只负间接管理责任。对任期内直接决定的重大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对未经其审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问题,由当事人负直接责任。错误与舞弊责任的界定 错误责任主要指经过分析确定错误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同时虽然发生了不应有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个人也未获取私利,则可以评定为错误。而舞弊责任指行为的发生是有意识的,经过策划和预谋的,同时行为的结果使国家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了私利,或是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报,则可评定为舞弊。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当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当可能造成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风险: 对非评价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审计评价应严格执行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中规定的评价范围,否则属于越权行为。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评价。虽是审计范围,但审计人员未获取相关证据不能随意评价。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进行评价。虽然审计获取了审计证据,但证据可靠性不强,证明力不足,不应做评价。审计评价的措词不当。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对象下结论,“通过审计未发现被审计对象个人有不廉洁行为”。假如存在违法的事实在后来被查出,就会影响审计部门的形象,产生审计评价风险。 评价的风险防范 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审计人员既要熟悉和灵活运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又要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财务资料及有关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的资料,做到重点事项不遗漏,重大问题不放过,重要线索不忽视。 明确审计重要性水平。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是界定审计责任的重要依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包括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要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只有把握好审计重要性水平,才能抓住审计的重点,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认真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集中体现了审计的最终结果,审计报告的措辞要严谨、准确、清楚。审计人员在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措辞要认真推敲,要尽量用写实的方式,做到叙述清楚,直接明了。审计报告可不直接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直接评价,而将评价寓于叙述事实之中。 制度保障及补救措施。首先要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目前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但随着审计结果公示制度的逐步推行,这种内部复核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而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与审计项目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从审计项目的准备阶段一直到审计报告出具以后,都实行充分必要的监督,严格按照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风险。 其次是建立听证制度、调解制度和国家风险赔偿保障制度。这三项制度,是对出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风险后的补救措施。随着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审计听证的将会增多,审计听证制度也是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审计对象可能被侵犯的合法权益。而调解制度是针对一般事项,操作的成本低,方便快捷,但调解制度的执行要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依据,要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定性,正确的审计决定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国家风险赔偿保障制度是具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如果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侵犯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所给予的经济赔偿。因审计人员个人过错的,追究审计人员的相应责任。 明确审计报告使用人的责任。审计报告使用人不仅包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或债权人等,随着审务公开的逐步推行,还会扩大到社会公众。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因审计报告使用人不当使用审计报告产生的风险,与审计部门无关。 (摘自《中国审计报》(京),2007.7.4.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