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工作中,审计组组长表现为三个不同的角色,因此其在三个方面享有权利、负有义务:(1)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组组长作为现场审计工作的直接指挥者,代表审计机关行使职权;(2)在审计组内部,审计组组长处于领导地位;(3)对审计机关、审计组所在部门而言,审计组组长是由其指定的,对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我国审计法律体系的统领性文件,主要在于规范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等外部法律关系,对审计组组长第一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没有涉及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对审计组组长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审计署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是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人员责任追究的角度来进行规定的,因此,“审计组组长应当……”和“审计组组长对……负责”频繁出现,而“审计组组长有权……”和“审计组组长可以……”却是凤毛麟角,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组组长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本文主要是对审计组组长的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在制度层面上,审计组组长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在实践中审计组组长往往不能充分行使权利。 一、审计组组长的角色定位 审计组组长的角色定位,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审计组组长在审计组中处于领导地位,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 (一)审计组组长在审计组中处于领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负责制是对审计组组长权利和义务的高度概括。在审计组内部,审计组长有权安排人员分工、工作进度、工作重点,可以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审计日记、复核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底稿、督促审计组成员取得证据,可以对审计评价、事实表述、定性处理等作出决定,享有多种领导权利,同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审计组组长接受审计机关领导 在我国,审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从本质上讲,审计组是审计机关的临时工作组织,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指定,其工作受审计机关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见,审计组组长作为公务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与此同时,作为下级,审计组组长享有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并有权对审计机关的不恰当命令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根据审计项目工作程序的设计,审计组组长可以在诸多环节提出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予以书面记录,归入审计档案。如,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等。能将自己的意见,甚至是最终未被采纳的意见,以合适的载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这是审计组组长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二、审计组组长在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 (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权利和义务 审计组在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具体化,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并对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作出安排,明确审计工作的进度和起止时间,明确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审计组组长应当非常注重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所有这些既是审计组组长的权利,也是审计组组长的义务。 审计组组长的权利受到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制约。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关注:审计目标的可行性,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审计组组长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水平、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工作起止时间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