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企业偷漏增值税手段有:已满足收入条件但不确认收入,甚至有的已发货并收到货款多年,账上仍列为发出商品或预收账款,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未转出等,而且偷漏增值税手段不断翻新。因此,在进行增值税审计时,从偷漏增值税的常用手段入手,会很容易审计出问题的缘由。 针对少计销项税 销项税等于销售额乘税率,但税率使用不正确比较容易鉴别,所以下面重点谈收入审计。收入审计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 1.多角度鉴别企业是否存在已满足收入条件但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对存货进行盘点,看账载存货仓库是否已经不存在,如不存在,进一步检查是否已做收入;核对合同所规定的销售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分析预收账款的账龄;统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专用发票,并将其同会计账载收入核对,如果发票数大于会计账载收入,则企业存在已开票发货,但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2.多科目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视同销售业务 仔细分析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查找对应贷方科目是否为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询问其用途以判断是否为视同销售业务。另外,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分析销售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未计算或只按领用存货的账面成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年末大额销售真实性审查 核对相关的销售合同,盘点有关的存货,并分析相应的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以确定年末大额销售是否为虚假销售。 可能发生年末大额虚假销售的情况: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刚超过100万元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刚超过180万元,为了保住一般纳税人资格很有可能于年末大额虚假销售;会计年度内经营成果一直不理想的企业,为粉饰财务报表,很有可能于年末大额虚假销售。 针对多计进项税 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计 经税务机关认证只能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还应根据交易是否符合增值税法有关规定来确定。 (1)抵扣税额 结合企业特点,分析抵扣凭证内容,确定其是否为非应税项目,如果是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分析存货明细账借方发生额,抽查盘点存货,确定是否为虚假交易,如果是虚假交易,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时限 如交易符合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当月抵扣。 2.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未转出的审计 只要编制从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仔细分析存货的贷方发生额,即能发现有无存货改变用途而进项税未予转出的情况。 3.混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以多抵扣进项税的审计 全面盘点固定资产,发现盘盈固定资产金额较大时,不能作简单盘盈处理,应做认真分析。另外,在抽查进项税发票时,发现可疑发票(如企业在采购中有汽车门、轮胎、方向盘等进项税发票)应扩大审计范围。 4.企业返还利润而不冲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审计 了解“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的原因。查看企业当季管理费用是否比上季明显下降(这种情况多为企业收取返还利润冲减管理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所致)。查验企业当季管理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将其实际管理费用与账面费用数额相比较,查明其差额来源是否属于返还利润。 检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分析收入性质及取得收入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将购买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列入该账户核算的情况。 将进货发票所列数量、单价以及进货日期等,与企业库存账簿所列货物的数量、单价以及进货日期相对照,看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如企业购货单价较以往明显下降,且无正当理由,则供货方可能存在返利销售的情况,应进一步审查。 实地盘点企业库存商品,确定账簿的真实性。有的企业接受返还利润后,直接记入账外账,对此,应结合多种方式来审计。将实地盘点数量与企业库存账簿、销售账簿所列数据进行比较,确定实际销售量,再结合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还要检查银行对账单、现金账、资金往来账等,将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并深入检查,确定企业是否有设置账外账,隐瞒返还利润的行为。 针对利用注册地少纳税 目前,企业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不符现象相当普遍。一些企业先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具有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以获得税收优惠资格,之后搬出这些税收优惠地区,但并不进行工商与税务变更登记。对此,通过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对比分析,很容易发现企业增值税返还情况。另外,对比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如果二者不一致,应联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就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注册地址,实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