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审单位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这一定义,偷税行为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违反税法。偷税行为一定违反了国家税收法规,这是偷税成立的前提。二是弄虚作假。即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这是偷税的行为特征。偷税概念中所列举的作假手段,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会计资料作假,表现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对收支核算作假,表现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对纳税申报作假,表现为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三是主观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这是“偷”的本质特征。如果是因为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应构成偷税。四是少缴税款。通过少缴应纳税款,占有了国家税收利益,这是偷税的后果。这四个特征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对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构成偷税缺一不可。其中“违反税法”和“少缴税款”两个特征,审计过程中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主观故意”和“弄虚作假”的认定相对比较困难。审计实践中,需要针对被审单位少缴税款所采用的具体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鉴别,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以确保审计定性的准确。 一、关于伪造、变造账证。仿造账证,是指被审单位照真账簿、真记账凭证的式样和内容,制造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套账”;变造账证,是指被审单位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账簿、记账凭证上所记载的项目、数量、日期等内容,以假乱真。这些手段都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怀有欺诈的目的,采用这种手段少缴税款可以定性为偷税。 二、关于隐匿、擅自销毁账证。隐匿账证,是指被审单位故意将账簿、记账凭证隐蔽和藏匿起来;擅自销毁账证,是指被审单位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超过保管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采取这些手段的目的,是为了不让税务机关查实其计税依据,当然具有主观故意性,对因此而少缴的税款应当定性为偷税。但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导致账簿、记账凭证灭失、丢失的,则不属于此类手段,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性,不可定性为偷税。 三、少列收入和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是指被审计单位账外经营即购销均不入账,或将取得应税收入不记人法定账户核算;多列支出,是指被审计单位虚报支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被审单位发生以上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是审计定性的关键。实践中应着重看其是否在主观上存在将国家税收利益永久占为已有的目的,如果被审单位仅仅因为一时资金困难,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笔误等原因,没能及时准确地计算和缴纳税款,且在上述原因消失后,能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部分税款,而非故意使国家税收利益永远损失,则不能定性为偷税。相反,被审单位故意设置账外账隐藏应税收入,或者有关监督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出具明确的少缴税款的意见而被审单位故意不改,则可定性为偷税。 四、拒不申报纳税。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故意行为,关键是如何认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下列三种情形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是被审单位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是被审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已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是被审单位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但尚未办理,税务机关已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采取以上手段而少缴了税款,则可定性为偷税。 五、虚假申报。是指被审单位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应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有人将“虚假申报”等同与“申报不实”,其实两者含义是有区别的,申报不实的含义要比虚假申报广泛得多,除被审单位故意采取虚假手段外,还包括主观过失行为,如不了解或不谙熟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税目等,有时也可能是由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引起。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看,申报不实并不一定构成偷税,必须区别四种不同情况进行审计定性:一是被审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则应定性为偷税;二是被审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则不应定性为偷税,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三是被审单位因主观过失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这种行为可根据各税种的征收法规定性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建议税务机关追征(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年),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四是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被审单位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少缴应纳税款,则只能建议税务机关追征(追征期为三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