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007年6月11日公布牙防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表明,牙防组存在违规收取“认证”费208.5万元、违规领取补贴及违规开设账户三大财务管理问题。卫生部要求违规“认证”收入全部上缴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这份审计报告是根据牙防组1997-2006年财务收支情况得出的。卫生部决定,牙防组收取的“认证”收入全部上缴;鉴于牙防组已撤销,卫生部将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彻底清理牙防组的遗留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毛群安总结了牙防组事件的教训。他说,牙防组个别负责人的行为,超出了当初设立的工作范围。少部分人违规操作,影响整个牙防组的工作。 针对牙防组与牙防基金会的关系,毛群安说,牙防组在前期是没有财务活动的。另外,牙防组利用牙防基金会账目转进转出的问题,将根据审计规定,将审计工作延伸到牙防基金会,发现问题将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牙防组相关负责人违反了社团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对于牙防组财务上的问题,卫生部承担监管责任,已经对有关司局进行了批评。 目前,卫生部已经要求对主管的所有非法人机构进行清查,加强监管,特别是财务方面的管理。卫生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将在未来公布卫生部认定的非法人机构名单。 牙防组三个方面的违规问题 一、违规收取“认证”收入208.5万元。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后,牙防组在没有取得认证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收取相关费用208.5万元。 二、违规领取补贴。牙防组的主要负责人两年中多领取职务补贴46,000元、违规一次性领取住房面积未达标补贴74,174.4元。截至目前上述补贴已全部退回。 三、财务管理问题。 1.未经批准开设账户。 2.对外贷款问题。1994年,牙防组贷给广东省澄海县黑妹保健用品厂50万元,未及时收回,造成直接损失15.4万元。 3.补记入账。牙防组1994-2006年收取赞助款等18.4万元,并直接支出7.6万元,未及时入账,至2006年7月才补记入账。 4.奖金、补贴、劳务费发放名目繁多,支出随意。 5.资产管理不规范。 6.牙防组使用牙防基金会票据收取赞助等款项,使用基金会外汇账户提取外汇,用于牙防组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牙防组可能涉嫌“三宗罪” (一)违规认证可罚款数十万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立深认为,虽然“全国牙防组”因为不具有认证资格导致其认证行为无效,但是,无效行为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从行政处罚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私分资金涉嫌侵犯国有资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牙防组及牙基会以各种名目将相应资金发放给工作人员,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周泽说,牙防组所获资金无论进入牙基会账户还是进入牙防组账户,都应认定为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他同时指出,牙防组将资金借给有关企业使用,其有关负责人还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个人犯罪。 (三)畸形财务或存在偷漏税行为 在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律师张平看来,牙防组与牙防基金会形成了一个畸形的财务合作体:“认证的不收钱,收钱的不认证”。2006年下半年,牙防组还对部分不规范账目进行了“凭证补记”。 张平说,以上财务问题最根本的是违反了我国的财务制度。在这种畸形的财务框架下,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财务人员可能存在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等刑事问题,但这需要通过进一步核实才能认定。 刑事惩处难点 身份模糊 刑法框架类难获罪 北京市东城检察院李小萌检察官指出,虽然牙防组的行为可以明确证实,但司法实践中难以绕开的一个问题,仍然是牙防组的身份定性。 牙防组不是法人单位,甚至不是一个合格的民事诉讼被告,它不是政府机构,不是行业组织,也不是非政府组织,更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以,很难把牙防组解释入相应的职务犯罪罪名。 另一方面,个人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滥用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将牙防组工作视为协助卫生部行使一部分口腔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工作,牙防组工作人员则有可能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但是,从目前的报告中,并不能弄清其内部如何决策来进行违规认证的,牙防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个人直接把钱拿走,难以从个人受贿的角度来判断。 李小萌认为,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对于牙防组的身份问题,如果不作出突破性的解释,牙防组很难获罪。 行政法专家建议 牙防组事件警示:政府行为应该合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表示,尽管在牙防组身份认定上存在困难,但是相关的责任必须承担。 他说,主管部门认为设立牙防组是合法的,但是没有使牙防组在法律上获得合法的身份资格,也没有使牙防组的责任和权利对应起来,最终造成了牙防组事件的复杂局面。政府主管部门设立一个组织,实际上是用公权力来做了担保,但是一旦这个组织出现了违法行为,责任怎么承担——是由这组织里的个人,还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