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绩效评价的制度规范。评价制度是评价行为应遵守的规范,是开展评价工作的依据。首先,要加快养老保险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在《预算法》、《审计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中增加绩效管理的条款,通过强化养老保险绩效的法律地位,加强政府绩效管理的约束力。其次,各级人大要重视对政府养老保险的审查,不仅要进行合规、合理、合法性审查,而且要对绩效结果进行审查。再次,要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绩效评价准则》、《养老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养老保险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及标准》、《养老保险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制度和办法。最后,要建立财政、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审计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管理中的工作制度与规则,明确业务分工和职责。 2.养老保险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养老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要遵循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统一性、整体优化原则,符合长期利益原则和动态完善原则,审慎地选择评价指标。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养老保险绩效审计的目标来设计,即分为反映经济性目标、反映效率性目标和反映效果性目标三个指标。 (1)反映经济性目标的指标包括基金投资收益率、基金保值增值率和管理费占养老保险基金的比率等。①基金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期初养老保险投资额+期末养老保险投资额)÷2×100%。该指标反映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利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长、短期投资的获利能力。②基金保值增值率=期末养老保险基金÷期初养老保险基金×100%。基金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养老保险金保值;基金保值增值率大于 100%,为养老保险金增值。该指标反映的是管理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水平。③管理费占养老保险基金的比率,反映了管理费的支付是否合理、经济。 (2)反映效率性目标的指标主要指养老保险覆盖率,该指标反映的是有关部门征缴发放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 (3)反映效果性目标的指标包括养老保险替代率、养老保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的比率等。①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是指一定地区当年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平均水平
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的比率,又可以称为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S)。替代率属于动态指数范畴,用公式表示为:
。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过高,将不利于调动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替代率过低,将难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②养老保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的比率,反映的是发放养老保险金能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能否实现养老保险的目标。 3.养老保险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养老保险绩效评价标准分为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根据取值基础不同,可分为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历史标准、经验标准等四种类型。由于各标准的技术方法、统计口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审计实施者应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对象的不同来确定适当的评价标准。 (1)行业标准。是以一定行业许多群体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该行业评价标准。 (2)计划标准。是指以事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预定数据作为评价支出绩效的标准。 (3)历史标准。是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同类部门、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学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的历史平均水平。历史标准也可以是该地区、部门、单位或项目过去形成或存在的某个数据。需要注意的是,运用历史标准的基本假设是现行评价对象所处的环境与历史标准所涉及的那段时间的环境大体一样。 (4)经验标准。是根据长期的经济活动发展规律和管理实践,由各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在经过严密分析后得出的有关指标标准或惯例。经验标准适用于缺乏同业比较资料,尤其是缺乏行业标准的绩效评价。即便两种标准同时可供使用,当行业标准不如经验标准权威性高时,为保证评价结果得到评价对象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也应当选择经验标准而非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