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审计工作一般原则,确保以下几点: 1.审计预算编制程序的合理合法性。主要审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预算编制有无细化到明细科目、细化到具体部门。 2.审计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的充分、合理性。主要审计人员经费标准是否准确,公用经费定额是否合理;专项经费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和重大项目支出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可行性预测。 3.审计预算编制内容的真实、准确性。主要审计预算编制是否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由于部门预算组成了政府预算,因此,进行预算编制审计,除了审查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外,还应抽查部分政府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对部门预算编制审计的重点:一是审查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经过“两上两下”的程序。二是审查部门预算是否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彻底改变“基数加增长”的做法。三是审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是否列出具体单位和项目,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多报、虚报项目支出。四是审查后期追加预算编制,堵住漏洞。 4.适应公共财政要求,不断延伸和扩展审计工作内容。审计部门应就预算编制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询问和进行调查了解:一是了解地方党委、政府当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二是了解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预算安排、实现条件等具体情况。三是了解税务部门关于当年税源情况、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及确保税收任务完成的具体措施。四是重视各预算单位对收支需求情况的反馈意见。 (二)遵循公共财政原则,在现阶段以效率原则为重,适度兼顾公平原则,分阶段构思预算编制审计工作。 1.税收预算编制审计工作构思 在近几年税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应重点从效率原则出发,审计税收预算是否建立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税收预算是否真实、可靠。由审计部门代表公众更专业、更全面、更客观、更深入地对税收预算增长幅度进行科学评价,与人大代表及其专门委员会对财政预算报告的审查并行配合,以避免税收预算过高而使得过重的税负给国民经济带来的“竭泽而渔”后果,或避免税收预算过低满足不了政府部门行使国家职能的资金需要。审查税收文件依据是否准确,基础数据是否可靠,预算办法是否合规,预算数据是否真实,有无预算基础不实的问题。 2.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审计构思 非税收入,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度的规定直接组织的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由地方财政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如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债务收入等。审计部门应贯彻“公共财政服务于公众”的理念,及时了解非税收入部门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可接受程度,分析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回拨比例是否合理,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制定是否科学,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还应审计收入是否包括了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一般预算收入及基金预算收入。通过分析,为开展预算编制审计,确定合理定额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3.财政支出预算编制审计工作构思 以效率为衡量标准,主要审计预算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支出结构是否优化合理,是否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基础上,围绕政府工作重心,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环保等重点支出。 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的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审计支出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如,重点检查财政对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项目是否必要,立项时机是否合适,有无与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存在资金供应冲突,行政开支额度是否过高,行政管理费开支标准是否过高;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的投入是否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切实保证农业、教育、科技的财政投入正常增长;财政资金是否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是否将经营性事业单位、公司或行业协会的单位和部门逐步推向市场,与财政供给脱钩;预算收入超收部分是否用于减少财政赤字、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加“三农”投入、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等。 4.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审计 这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之间,在现有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的财政资金分配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体制结算、专项拨款结算等,审计部门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计: 从公共财政的公平原则出发,重点审计中央财政是否按照政府工作思路加大了财政预算中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的力度;是否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上体现了对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差距的平衡;辅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社会保障、教育、“三农”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制是否切实得到落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