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风险及模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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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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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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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如何评估审计风险已经成为审计实践中的难点。对审计风险的定义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表达错误意见的可能性。这种错误的可能性是来源于报表使用者对审计意见的采纳而导致决策或某种行动的失败的风险,因为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总是存在着信息风险,用于抉择和决策的经济信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质量并不总是符合要求的,所以,人们建立了审计机制用来降低信息风险或者克服信息风险所带来的风险影响作为若干控制机制的一种,期望通过审计使信息风险降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可是,在这一审计机制中起主导地位的却是社会中介审计组织,而不是国家审计,国家审计风险到底在哪里?本文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作如下探讨。

      观点一:国家审计无风险

      任何风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两种责任,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国家审计风险的经济赔偿计量问题不能够解决,国家审计就不会存在审计风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审计风险一旦发生是可以用经济价值进行计量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审计机关要承担因审计风险而产生法律诉讼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必要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一个履行国家公共权力部门来说又是几乎的不可能。一是国家审计机关赔偿经济的资金没有来源和法律保障,不可能因审计风险的发生来承担经济赔偿;二是审计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地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不存在,国家机关一般不会成为被告的主体;三是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是审计决定获取途径不畅通,内容也不能够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主要问题的揭示与披露是针对违法违纪问题做出的审计处理;四是几乎没有人或者没有国家审计的审计客体追究审计风险问题,也或不敢或者不必要去因问题的存在与政府去发生法律上的诉讼行为。这些都将使国家审计的风险不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审计几乎不发表审计师意见(外资审计是个例外)。目前使用最多的审计文书就是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果一个项目没有实行对外审计公告,获取审计结果的途径是不畅通的,也就是说对审计项目的了解处于很狭小的范围,也主要是表现在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之间的信息沟通,社会公众所能够了解到的信息也仅局限于每年一度向政府或人大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由新闻媒体报道出来的审计查处的违规违纪问题。由于国家审计不对所审计客体发表审计师意见,审计客体所向社会提供的报表国家审计不承担信息风险产生的法律责任行为,社会公众或报表使用者无法根据国家审计结果进行经济决策活动,报表失真的信息风险要依赖于报表使用自身的决策担负,因此说国家审计风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来自于审计实践的证明。从 1983年国家审计机关成立至今几乎没有发生审计风险的问题,这是审计实践的例证,实践可以最直接地说明问题的基本情况或者能够回答国家审计的审计风险问题。再看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关系与地位,通常情况下处于平等位置,二者都是履行的公共部门的活动,按照审计法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公务行为,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审计客体问题的揭示功能。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过程的诸多的利益团体与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权力主导,总是存在着驱动舞弊获取利益的动机和真实的舞弊事实,只是因为舞弊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审计实践中我们是不能够完全揭示舞弊事实的,这与审计人员的道德品质和审计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更与审计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对审计结果的影响不可分割。在审计行为发生的每一个环节中,审计所揭示的审计客体舞弊问题呈现递减趋势,一般情况见图1。

      

      图1 查处问题递减趋势图

      再次,与政府部门发生法律诉讼的风险不存在。国家审计依据法律履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又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公众的心里国家审计的执法行为也是一种政府工作行为,这样就会产生一种认识或者是一种思考,谁会与政府打官司,进一步讲就是发生了官司,政府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又有谁会主持这场官司。国家审计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良心在某种程度上就如同国有企业的老板在管理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事情或所发生的问题有着惊人的相似,“公地悲剧”事件在国有企业的时常发生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国家审计在实施审计作业的过程中也同样会遇到相同的心理因素的抵触。支持这种观点有三条理由,一是国家审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公务活动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审计行为的客观判断,能对审计结果提出疑问的人就更少了,如果有也往往孤掌难鸣;二是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漠,大众普遍的心理不会想到对自己的切身利益的维护会与国家审计的不作为行为存在着巨大的关系,更何况国家审计的每一次审计结果都会或多或少地要揭示出一些问题来,这些揭示出来的问题其实掩盖了真正的风险;三是从理性与心理的因素分析,个人或组织单位与政府公务行为发生法律诉讼的后果存在着巨大的不可预见的风险损失,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事例常以沉默和回避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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