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理财的涵义 在市场经济发达,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西方,委托理财是一个内涵比较简单、外延比较宽广的经济概念,泛指一方将财产委托给另一方管理,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是指缺乏资产管理能力的财产或资本所有者,为寻求获取高收益,将资金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这是一种很普遍的经济行为,金融信托、投资基金等都属于典型、成熟的委托理财业务。委托理财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存在于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管理者之间的一种广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委托理财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合规、合法性 1、检查受托资格。目前,我国具备委托理财资格的这类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商业银行、财务咨询公司、拍卖公司等9类。其中又以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南方证券业务规模最大。如果企业将资金委托给没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属于违规行为。 2、检查资金来源。企业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企业组建时的注册资本金及其他实缴资本金、募股资金、利润留存、信贷资金、发行债券筹资等5个渠道。不能简单地认为存在于企业单位的资金就是自有资金。 3、检查委托方式。委托方式主要是指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情况和委托方对委托财产的收益方式。即检查是否存在全权委托,是否存在保底收益或者固定收益。 4、检查资金投向。资金投向是指证券公司等受托方对企业委托资金的使用去向。资金投向应该符合相关政策,不能流向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的行业,或者法律规定不允许的非法活动。如果企业委托理财的资金被受托方用来参与证券市场上的“坐庄行为”或其他操纵股价行为,则这样的委托理财是违法的,因为其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 (二)委托理财核算的真实、合规性 1、检查委托理财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委托理财是一项短期投资活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理财应将其本金反映于“短期投资”中。委托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将委托理财支付的本金、应收或已收的利息等经济事项分别在“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科目上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上予以披露,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审计人员要重点检查委托人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对委托理财本息进行会计核算。 2、检查不良投资确认和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逾期委托理财无法收回应作为不良投资处理,停止计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委托理财不能够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借款人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投资的,应计提委托理财减值准备。审计人员要关注委托人是否利用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或者利用减值准备掩盖事实、逃避责任等行为。 3、检查委托理财收益的完整性。从动因上分析,委托人委托理财的动因有:(1)基本动因是获取货币资金的回报,它可以细分为利用资金闲置获取短期投资收益,提升经营业绩;业绩滑坡,获取短期非主营业务收入以弥补主营业务收入的不足。(2)参与“坐庄”行为,牟取非法收益。部分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动机是企图与受托方联合起来凭借资金的集中优势,共同在股市上实施“坐庄”计划,以牟取高额利润。其中有些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就是炒作本公司的股票。(3)在委托理财中谋取个人私利。由于目前委托理财的操作极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委托理财的决策者和经办人可以通过“回扣”或“手续费”的方式从中谋取个人私利。因此,审计人员要特别注意审核被审计单位有无上述行为,重点检查委托人是否少计或隐匿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设立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用于挥霍、私分;委托方当事人有无收取借款人“回扣”、介绍费、信息费等问题。 (三)委托理财本金的安全、可控性 与其他任何寻求高回报的投资必然面临高风险一样,委托理财在某种情况下固然可能获得高收益,但总体而言,委托理财的投资回报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委托资金本息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再加上政策不支持、法规不配套,受托方诚信缺失,委托理财本息的安全性普遍存在隐患。审计人员要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检查分析并获取有关证据,判断委托理财本金收回的可能性,检查证实委托方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了风险,最终做出资金是否安全、可控的结论。 三、委托理财审计的方法 1、首先应从测评企业内部控制入手,看企业是否建立了内部制衡机制。企业应增强委托理财的透明度,改变以往企业内部个别人暗箱操作、为求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状况,在内部成立由多人参与的委托理财管理小组,相互监督、制衡。审计人员要查阅对董事会关于资金使用或委托理财的授权文件,了解董事会对资金使用或委托理财的权限,判断资金使用或委托理财行为是否超过了授权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检查委托理财相关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相关决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2、获取公司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协议),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与协议相符。对委托理财合同进行详细检查,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企业融资借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实践中这种以“理财”为名,行“借款”之实的行为大量存在,“受托人”既有不具备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特许资质的一般机构法人,也有具备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特许资质的金融机构法人,例如证券公司。该类合同虽被冠以委托理财之名,但是缔约双方真实目的在于融资借贷而非委托理财。按照《合同法》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该类合同是无效合同。当然,审计人员在判断合同的性质究竟是委托理财合同,还是企业融资借贷合同时应注意,不能机械地认为,只要约定了“保底条款”的合同就是企业融资借贷合同,而要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文字表述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判定双方在缔结合同时的真实目的,以此正确判定合同性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企业委托理财协议之后还有一个附加协议,附加协议往往隐藏着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