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将审计报告纳入人大审议议程与人大监督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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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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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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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该项权力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审计监督,是指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方针政策,由国家审计机关在依法审核、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效率和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评价判断并提出审议报告,促使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或者惩处措施,从而加强和完善经济管理、维护行政领域的法制秩序的监督检查制度。

      欧美等发达诸国的审计机关大多由代议机关任用,并向代议机关负责,或者向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双重负责。我国则不同,审计监督只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由设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活动进行经济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监督体制,实施审计的主体实际上只是设置在政府系统内的、仅对行政系统的上级机关负责的一类机关。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或者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制度架构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审计监督行政的规律,因而是必要的,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仅仅有这样的制度架构还不够,还需要将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相结合,使其更具民主主义的属性。对于审计机关所审计出来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其处理结果如何的问题,人大不仅应当有权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而且应当拥有相应的发言权,有权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只有这样,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要求。

      关于审计制度的改革,理论界已有诸多建议,实务界也在积极探索。有人认为,目前的行政型审计监督体制存在先天不足,由于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权力均由政府掌管,不可避免地妨碍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不利于审计发挥其对行政机关行使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和执行权的制约与监督。并且,把国家审计放在行政框架内,在实践中审计、财政、税务在各自的监督活动中行使各自享有的行政权,无法体现国家审计的最高监督性。因而人们主张改革目前的审计监督模式,强调要解决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开性两大难题。这种主张是值得予以充分尊重的。但是,那种认为要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就必须使其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制度改革的过程论的角度来看,在立法政策学层面探讨该问题,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各种利益的衡量和均衡机制,应尽量避免过于理想化。

      具体说来,为了使人大能够实质性地拥有像国家审计这样专职的预算监督资源,途径有三:其一,将审计机关从行政系统迁移到人大系统,这种改革方案在目前不具有可行性;其二,在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并行设置两套审计组织,这种改革建议目前同样缺乏可行性,即使将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亦无法避免资源浪费的缺陷,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当尽量避免的政策选择项;其三,在现行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审计机关向人大负责的机制,为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结合提供制度基础,这种方案最具有可行性、经济性、有效性和民主性,并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发达诸国的许多经验可资参考或者借鉴。

      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已开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审计结果整改(处理)的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许多地方人大亦要求审计查出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作情况说明。这种趋势亦为前述第三种制度建构提供了现实基础。为了确保人大能够充分地实现宪法所赋予其的监督权力,应当量大限度地依靠或者借助现有的审计监督制度资源,通过将审计监督报告纳入人大审议议程、确立人大询问和质询制度以及政府官员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制度等,进一步强化和充实人大对政府实行专门监督的实质性途径和手段。另一方面,从审计机关的角度来说,由于将其审计报告纳入人大审议议程,实际上确立了其在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的同时向人大负责的双重负责制,不仅增加了其职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应地使其所拥有的监督资源充实了权力机关的支撑,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所拥有的监督资源的最大效应。

      总而言之,应将审计报告纳入人大审议议程,使审计监督成为人大监督政府的重要途径或者手段,使审计机关成为人大监督政府部门的有力助手,使人大借助于审计监督的技术性和专门性,有效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神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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