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对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追究部门行政首长责任。 办法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首长问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采购预算执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办法强调,对乱发津贴乱发购物卡的行为也要问责。办法同时规定,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首长问责:公款私存;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