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06年下半年对云南、四川、甘肃、山西、河南、内蒙古、吉林和黑龙江(含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8省(区)及其所属的33个县、森林经营局、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局)2004至2006年6月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资金进行了审计,对部分工程实施以来的效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和审计总体评价 国务院2000年批复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从2000至 2010年在17个省(区、市)实施天保工程,规划投资962亿元。这次审计的 8省(区)2004至2006年天保工程计划投资159.7亿元;截至2006年6月,实际到位资金143.4亿元,为计划的89.8%,其中中央资金全部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42.7%。此次审计资金总额为49.3亿元,占8省(区)实际到位资金的34.4%。 审计结果表明,按照《实施方案》,国家林业局在实施天保工程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8省(区)人民政府在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做好森工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等方面积极组织开展工作,天保工程建设总体进展顺利。 (一)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资金使用逐步规范。国家林业局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方案》中关于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明确了省级政府对工程实施负全责。8省(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到省”的要求,将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逐步建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及资金安全责任追究等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大多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天保工程资金。国家林业局每年组织对天保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8省(区)开展了自查,使天保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 (二)公益林建设任务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基本得到落实。一是按计划完成了公益林建设任务。2000至 2006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的云南、四川、甘肃、山西、河南和内蒙古等6个省(区)共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6997万亩,为计划数的 101%;造林质量基本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二是按《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了森林管护责任。审计调查的33个县、局均采取了近山区家庭管护承包经营、远山区封山育林等措施。截至 2005年底,签订管护合同的森林管护面积为1.43亿亩,为《实施方案》要求的105%。 (三)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实现天保工程木材产量调减的目标。“十五”期间,国家林业局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给各地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为采伐限额指标的 75.8%)。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从2000年起,长江上游和黄河上中游地区内的5省(区)全面停止了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逐步调减木材产量,到2003年严格执行了木材减产计划,2005年木材产量比1997年调减了39.5%,基本实现调减40%的目标。 (四)森工企业富余职工安置任务总体完成。根据《实施方案》要求,8省(区)共有61.2万森工企业富余职工列入分流安置计划。至2006年6月,已分流安置69.5万人,为计划的 113%。其中一次性安置30.3万人,为计划数的106%;转向森林资源管护、营造林和其他方式安置39.2万人,为计划数的120%。 审计发现,由于《实施方案》编制时间紧,工程实施跨度期长等原因,在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森工企业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提高、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天保工程部分资金使用违规和效益不高。 一是违规使用天保工程资金1.3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49.3亿元的 2.7%。其中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 8007万元,虚报冒领2249万元,滞留未拨2978万元,超标准建设等 280万元。如甘肃省迭部林业局虚报冒领森工企业富余人员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2128.4万元,主要用于借给下属公司和林场搞房地产开发及企业经营等支出。云南省香格里拉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计划建设49块天保工程宣传碑 (牌),每块投资0.27万元,总投资 12.3万元。在实际建设中搞铺张浪费,建成的9块宣传碑(牌),平均每块碑(牌)支出11.84万元,共投资106.6万元。 二是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余较多。天保工程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森工企业的养老保险财政补助,一直是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1997年在职职工缴费人数和标准“固定不变”拨付的。但森工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后,在职职工人数大幅减少,造成森工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这项补助资金使用不完,结余较多。审计抽查云南、四川、甘肃、山西和黑龙江5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结余这项资金2.4亿元,占同期中央财政拨付给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