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审计特色

——日本会计检查院对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员的惩戒处分要求及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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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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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有关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员的惩戒处分,见诸于审计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一般不多,只有日本是一个例外。日本会计检查院《会计检查院法》对此作了基本规定,《会计检查院惩戒处分要求及检定规则》对会计检查院如何提出惩戒处分要求及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检定(检查并确定)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他相关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条款,明显地体现出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审计的特色。

      关于惩戒处分要求

      日本会计检查院通过审计,当确认被审计单位会计事务处理职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严重损害时,可以向其本属长官(指会计事务处理职员的上司)和其他对其负有监督责任者提出惩戒处分的要求。根据《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账簿、书类及其他资料,有权质问有关人员,当被审计单位会计事务处理职员违反这一规定时,会计检查院可以向其本属长官和其他对其负有监督责任者提出惩戒处分的要求。日本会计检查院提出惩戒处分要求时,向其本属长官及其他对其负有监督责任者,发送理由明确的惩戒处分要求书。

      日本会计检查院对政府契约(指政府作为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与政府以外的一方,就有关工程或其他项目签订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当确认会计事务处理职员因故意和过失造成国家支付显著迟误,并发现该职员的任命权者未按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时,会计检查院应向该职员的任命权者提出惩戒处分的要求,并发送理由明确的惩戒处分要求书。

      日本会计检查院通过检定,当确认预算执行人员因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违反了有关法律和预算而造成对国家的损害,以及虽未造成损害但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违规支出,可以向该职员的任命权者提出对该职员的处分要求,并发送理由明确的惩戒处分要求书,明示适当的处分种类及内容以供参考,同时通知人事院。预算执行职员的任命权者,对于会计检查院的惩戒处分要求,应对该项处分是否适当进行直接调查,并将相关处置措施及结果,通知会计检查院及人事院。

      预算执行职员的任命权者,当发现会计检查院的惩戒处分要求不当时,可以向会计检查院提出由其签名盖章、揭示下列事项的再审请求书:有关预算执行职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职及住所;被要求惩戒处分事件的内容;惩戒处分执行与否,执行的种类、内容及年月日;请求再审的理由。日本会计检查院在提出惩戒处分要求后,发现该处分要求不当,或当该职员的任命权者请求再审,再审的结果明确原来的处分要求不当,必须取消对有关预算执行职员的惩戒处分要求,向该职员的任命权者发送理由明确的惩戒处分要求取消通知书。根据检查官合议取消处分要求,合议的检查官必须向两议院议长作出书面通报。

      对出纳职员、物品管理职员的检定

      当被审计单位出纳职员丢失现金时,会计检查院应查明其对国家造成损害的事实及是否属于疏忽,检定出纳职员有无赔偿责任。当物品管理职员因违反《物品管理法》而造成物品丢失或损坏,以及其他对国家造成损害时,会计检查院应查明是否存在属于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因而损害国家的有关事实,检定其有无赔偿责任。当会计检查院检定其应负赔偿责任时,对出纳职员或物品管理职员负有监督责任的本属长官应责令其进行赔偿。其赔偿责任除非国会同意,否则不得免除。

      当日本会计检查院检定出纳职员或物品管理职员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向其本属长官等及该出纳职员或物品管理职员出示赔偿金数额,并发给理由明确的责任通知书;当检定无赔偿责任时,应向其本属长官等及该出纳职员或物品管理职员通知该检定结果。会计检查院发现原来作出的负有赔偿责任的检定不当,或由于账册、凭证谬误脱漏的原因而作出没有判定出纳职员或物品管理职员赔偿责任的不当检定时,5年内可以进行重新检定。

      对预算执行职员及其上司的检定

      预算执行职员预算支出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预算,会计检查院发现预算执行职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国家法令和预算从而对国家造成损害时,应审理确定是否存在相关事实,检定有无赔偿责任及赔偿金数额(限于相关事实发生后3年之内)。会计检查院检定结果确定预算执行职员及其上司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向该预算执行职员的任命权者、其上司的任命权者及该预算执行职员、其上司明示赔偿金数额,并发给载明赔偿理由的责任通知书。当作出无赔偿责任的检定时,也应作出相应的通知。会计检查院作出赔偿责任的检定,预算执行职员的任命权者,应根据这一检定,下达赔偿的命令。

      各省各厅(相当于我国国务院下设各部各直属局)之长,确认预算执行职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法律和预算从而造成对国家的损害,在会计检查院检定之前,就可以要求有关预算执行职员进行赔偿。各省各厅之长,在确认违反法律、预算相关事实后,必须立即通知财务大臣及会计检查院。当会计检查院检定结果决定该预算执行职员无赔偿责任时,各省各厅之长必须立即返还收取的赔偿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日本对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员的惩戒处分的规定,表现为多方面的特色。一是精细,如《会计检查院惩戒处分要求及检定规则》对方方面面内容都有十分具体细致的规定,甚至包括各种不同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文书细目清单;《预算执行职员责任法》第四条共6项、第五条共5项、第六条共5项,对相关事项作了十分具体细致的规定。二是所有法规有关条款相互之间能完全协调配合。三是内容合理,会计检查院负责检查,提出处分要求,由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员的主管领导或拥有对其任命权的人进行处理;会计检查院提出处分要求后,预算执行职员的任命权者,须将处置措施及结果,通知会计检查院及人事院,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员如果认为不当,可以提出再审再检定的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书;被审计单位自身发现预算执行职员违反规定,也必须立即通知财务大臣及会计检查院;涉及职务犯罪,向检察厅作出通报。四是可操作性强,基于前面三点特色,使得对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员的惩戒处分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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