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现身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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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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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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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修订之一是取消了特区内设事务所“总量控制”的规定,这为有意在特区内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打开了希望之门。据了解,修订前的《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需要,在特区内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总量控制”。所以最近两三年,要求在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很难获批,以致大量的事务所只能以关外为注册地点。据统计,深圳市现有256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189家在关外,特区内仅有67家。一些事务所为了业务便利,又在特区内另租办公场所,而这种做法又有悖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新《条例》,自3月1日起,深圳市财政局停止受理和审批注册地点在宝安、龙岗两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只受理和审批注册地点在特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已经在关外设立的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迁入特区内。同时,按照新《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许可期限由此前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

      与此同时,根据新修订《条例》,深圳市有关部门将建立联席会议实行“大监管”,在多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在3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以后的监管中,财政部门将严格执法,将新规定落到实处。

      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市税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审计署、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驻深圳工作机构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及部分业外人士参加。据此,市财政局将尽快提请市政府建立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使各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大监管”态势。

      今后,深圳市将会越来越多地通过政府采购模式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对于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市财政局将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诚信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购买服务;对违法违规,诚信缺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剔除出购买对象范围。

      新《条例》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在行业管理方式、事务所组织形式、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

      一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新《条例》借鉴国际和香港的做法,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审批事项定为执业注册,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登记。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实现执业,须分两步走,首先登记为协会会员,再申请执业注册,获准后才能执业。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协会实行属地会员管理,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宝安、龙岗)都应当登记成为会员,接受协会的行业管理,从而避免“一市两法”带来的法律监管漏洞。

      二是新增“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新《条例》新增“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保留原有的普通合伙形式,取消原有的个人事务所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一方面比个人所形式增强了责任承担能力,另一方面,相对于普通合伙则从其他无过错合伙人肩上卸下了无限责任的重负,避免了“一人出错,全体趴下”的现象,有利于行业做大做强。

      三是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辅相成。新《条例》体现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除了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实行属地注册管理外,还赋予其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权利;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理事会和秘书处进行权力制衡;按照一地一会原则,加强对宝安、龙岗两区会员管理。同时,借鉴香港做法,将执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凡执业8年以上、执业记录良好、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威望,经理事务会评定,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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