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审计实务中,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审计业务是来者不拒,只要有委托就欣然接受。有的注册会计师在不了解业务环境,不考虑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甚至没有签订业务约定书就先行进点审计。这些情形往往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不必要的审计风险。 新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接洽审计业务虽有明确规定,但散见于多个准则之中(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容易全面和准确把握准则对承接审计业务的要求,为此,对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特作如下归纳。 1、初步了解审计业务的环境 在接受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审计业务的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审计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习惯特征,以及可能对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2、考虑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承接的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于该项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和责任方,是否具备与所承接的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等。 必须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并非是所有方面的专家,审计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可能会超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相关领域专家的工作。例如,当审计对象是高科技生物工程技术系统的运营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利用高科技生物工程技术专家的工作;当审计对象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环境评价及法律专家的工作。 3、拟承接的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在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后,拟承接的业务还必须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 (1)审计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注册会计师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审计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审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者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审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项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新审计准则规定,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上述审计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后才能承接审计业务,切不可贸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