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运输发票的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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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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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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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发票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搬运等劳务填开给付款方,据以付款的书面证明。运输发票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具有普通发票的作用,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另一方面它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有效凭证。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或销售应税货物(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支付的运输费用,无论是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税局及省级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都准予以发票上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正是这一税收政策使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运输发票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常用审计方法如下:

      1.核对法

      一是将运费发票与货物发票进行核对,检查货物购销双方的地址,看其运费发票起运地和运送目的地以及数量吨位,是否与货物发票相符。二是将运费发票开具的单价与实际发生的单价进行核对,并深入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掌握实际发生的运费情况,对票面金额与实际相差悬殊的发票要进行深追细查。三是将运费发票与原材料、产成品账核对,查看发票的运输数量与原材料、产成品入库、出库数量是否相符,产成品销售过程发生损耗时,是否存在不反映产成品损失从而多抵扣(或少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四是核对运费发票日期与存货明细账记账日期、货物运单日期是否一致,运单数量与入库单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运一车开两车的现象。对于采取送货制销售的,需要核对运费发票日期与发货日期是否一致,运单数量与发货数量是否相符,通过核对来判断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2.审阅法

      一是审核开票单位是否合法。税法明确规定开票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二是审核抵扣手续,所要抵扣的运费发票,应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所运货物公里数、数量、运费单价等进行审核。三是注意开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发票的,应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有开票人识别号、主管地税局名称和代码等内容的“开票人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否则不能抵扣增值税。四是审阅其原材料明细账查看是否存在只有运费而没有货物的情况。五是审阅发票上的经办人和证明人,一般来说真实的运输发票都是业务科室人员签字,如果是其他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签字的,这种发票就有嫌疑。

      3.对比分析法

      一是计算出近几年的运费占业务量(销售收入总额、进货总额)的比例或将审计年度的运输费总额与近几年对比,如发现某年度特别高,则应怀疑该年度有虚开运费发票情况。二是分析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量、单价是否合理,运费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发票内容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

      4.调查法

      对金额较大的且以现金形式支付运费的发票或怀疑有问题的运费发票,要按照发票上的车号到运管部门核查,找到车主,调查取证,以确认该笔经济业务是否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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