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审企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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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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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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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意日期相近、金额相同的大额度的银行收支对冲款项。对于业务量大的企业,初审银行账时好像无从入手,如果每笔业务都细查,业务量太大,一般来说审计的时间和人力、精力都无法保证。如果全部采用统计抽样也不能将审计风险规避到最小程度。我建议在审计银行账时,先采用统计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银行业务进行细查,同时,要浏览全部银行明细账,对明细账中大金额收支款项的业务要细查,尤其是日期相近、收支金额相等且数额为整数的项目一定要细查原始凭证,以确定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因为此类情形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间正常的业务往来,往往是一些非正常的代收代支的倒账业务,或是企业为了完成业务考核进行的空倒账现象。

      2、不要只审查最近编写的银行调节表。审计手工记账企业的银行调节表时,对未达账项不要只看最后一份银行调节表,要往前看几个月,这样可以避免有的企业人为改动调节表中的未达日期。如明明是长期未达账项,在最后一份银行调节表中记录为近期未达。如果审计时仅以最后一份银行调节表来判断未达性质,有可能把非正常未达事项判断为正常未达事项。

      3、要关注收款凭证中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日期的一致性。在审查原始凭证中,对银行收款业务,要注意核对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日期是否一致,如果有记账凭证日期在先而原始凭证日期在后的现象,则要扩大审计抽样数量,统计此类现象的发生率,并要配合使用其他审计技术,以确定企业是否有滞留现金进行账外周转现象。

      4、关注以支票形式发生的收款业务。对于小的零售企业或有租金收入的企业,要关注其在业务中收到的支票,因为此类企业常规业务收取的都是现金,收入业务中如有支票,一定要对支票的付款单位进行核查。收取租金的,要与租赁合同中的租户名称进行核对,看其是否一致;零售小企业,要审查是否定期发生收取支票业务,付款单位是否是同一单位。同时,可增加其他审计程序来判断是否利用此类业务替别的企业倒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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