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行部门负责人“先离任后审计”亟待规范

作 者:
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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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甘肃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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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是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之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1999年6月15日银发[1999]200号文件规定,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而在目前基层行的此项审计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却是全部按先离任后审计的程序进行。这样的操作程序给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先离任后审计与审计制度规定不符。按照制度规定是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而在我们目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全部按先离任后审计的程序进行。2004-2006三年,人行庆阳中支共组织开展离任审计项目8个,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4位,县支行行长4位,均按先离任后审计的程序进行。

      二、先离任后审计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实施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意义是评价被审计者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情况,对其所在部门出现的工作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应负的责任进行评价和认定,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提供依据。而先离任后审计,被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均已全部调离,有的提拔重用,有的已到新岗位任职,这时,人事部门再提请审计,审计意见成为“马后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三、弱化了审计作用和效果。按照离任审计制度规定,审计期限为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审计内容为该期间的所有经济行为,而从目前我们实施的情况看,被审计者任期都在5年以上,面对审计期限长、任务重的情况,审计人员为了弄清问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仅2004-2005年庆阳人行就4个业务部门(货币信贷与管理科、后勤管理科、会计科、培训中心)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科内3人先后投入了100多个工作日,发现问题20多条,提出建议10多条。因被审计者已离开了原岗位,造成对审计建议离任者事实上的无法执行,审计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最终产生的内审事实确认书、内审初步意见书和审计报告被束之高阁。这些也间接影响了内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了审计操作难度。主要表现在进点会谈难、调阅资料难、事实确认难。因被审计者已调离原部门,部门现任负责人对以前工作不太熟悉、业务经办人员变动等原因,审计组进点会谈工作不好开展;审计组调阅审计资料时有困难;审计组形成的内审事实确认书无人给予确认和内审初步意见书不予签字反馈的现象。

      对策建议

      一是规范离任审计程序。为避免离任审计“走过场”和审计意见成为“马后炮”,对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先审计后离任”的规定进行。

      二是积极推行日常的任职审计,将“离任审计”与日常的“任职审计”结合起来,以减少因特殊情况实施“先离任后审计”而给审计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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